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9-10
2016 6月号(总第93号)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MINZHENGBU WENGAO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政部文告 -1- 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6〕99 号3民政部? 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 的通知 民发〔2016〕100 号4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6〕101 号52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民发〔2016〕104 号54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的通知 民发〔2016〕107 号66 民政部关于认定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 民函〔2016〕167 号91 民政部关于公布第二批部级重点实验室认定结果的通知 民函〔2016〕168 号91 民政部关于推介

2015 年度中国社区治理十大创新成果 创新经验的通知 民函〔2016〕171 号94 民政部关于全球中央对手方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16〕172 号98 民政部关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16〕174 号99 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泸水县设立县级泸水市的批复 民函〔2016〕176 号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文告民政部办公厅 2016年6月号 总第?93?号目? 录2016.

6 民政部文告 -2- 基金会

2015 年度检查结论公告(第一批) 民政部公告第

374 号?100 民政部

2015 年度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

375 号?104 -3- 2016.6 民政部文告 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 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6〕99 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 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5〕52 号) ,切实 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 政策的衔接工作,经征求财政部意见,现 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衔接的基本原则 为促进政策协调和财政资金的高效使 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 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 度)实施时,需按照相关原则处理政策衔 接事宜. 一致性原则.只有其他政策与残疾人 两项补贴的补助范围、目的一致或有重合 时,才需要进行政策衔接. 唯一性原则.同一类补助对象的相同 需求,原则上通过一项政府补助政策予以 满足. 对应性原则.全国性政策,通过全国 性文件规定衔接;

地方性政策,通过相应 层级的地方性文件规定衔接.

二、有关全国性政策衔接要求 根据一致性、唯一性、对应性原则, 对《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所提有关政策衔接,做出以下具体规定.

(一)养老方面的补贴.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条 规定建立制度并发放的护理补贴,应与重 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 条规定建立制度并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发放 的高龄津贴, 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 制度并以经济状况为标准发放的养老服务 补贴,因与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 目的不 一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重复享受. 如在养老服务补贴中对失能老年人的失能 情形给予特别照顾的,其特别照顾部分应 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

(二)离休方面的补贴.依据《国务 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0〕253 号)第五条规定建立制度 并发放的离休老干部护理费,与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贴择高享受.

三、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 及护理补贴(津贴) ,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 贴的申领 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要求,明确上述 全国性政策的具体衔接要求,并根据一致 2016.6 民政部文告 -4- 性、唯一性、对应性原则,明确本地区制 定的相关补贴(补助、津贴)政策衔接要 求,明确相关部门身份核实和信息比对核 查等具体程序,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 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民政部? ? 中国残联

2016 年6月8日民政部? 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 的通知 民发〔2016〕1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减 灾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 局、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为及时、全面、客观反映特别重大自 然灾害的损失情况,科学开展灾害综合评 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社会救 助暂行办法》 、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 急预案》 、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及相关统计制度、国家/行业技术标准 等,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对原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 进行了 修订, 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现印发 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 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16 年6月12 日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统计的目的和意义. 为建立并规范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 统计内容与指标,全面、及时掌握特别重 大自然灾害损失,为国家和地方编制灾区 恢复重建规划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统计法》 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 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自然灾害救助条 例》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国家突发公共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 急预案》 及相关统计制度、国家/行业技术 标准等,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1. 本制度所称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主 要包括洪涝灾害、台风灾害、低温冷冻与 雪灾、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啸灾害等. 2.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范围 包括灾区人员受灾、农村与城镇居民住宅 用房损失、非住宅用房损失、居民家庭财 产损失、农业损失、工业损失、服务业损 失、基础设施损失、公共服务系统损失和 资源与环境损失. -5- 2016.6 民政部文告 3. 本制度中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 包括中央(省、市)直属农场、林场、工业、服务业等损失,均按照 在地统计 的原则填报;

军队、武警、军区所属单位 等损失不在统计范围内. 4. 本制度中经济损失均为直接经济 损失,因灾造成的抢险救援费用、停工停 产等间接经济损失、生态系统受灾造成的 损失和恢复重建费用等不计入直接经济损 失.直接经济损失均按照统计对象的重置 价格核算,其中,重置价格为采用与受损 统计对象相同的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 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价格水平重 新购建与受损统计对象相同的全新实物所 需花费的材料和人工等成本价格,不考虑 地价因素.

(三)主要内容. 本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毁损实物量和 经济损失,其中,人员、文化遗产、资源 与环境等受灾情况只统计数量,不计经济 损失.本制度中报表未涉及的其他需要填报 的损失,可单独增加报表并作出详细说明. 1. 经济损失统计汇总表(Z01 表) .反 映因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共1张报表.包括农村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 城镇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非住宅用房 经济损失、居民家庭财产经济损失、农业 经济损失、工业经济损失、服务业经济损 失、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公共服务系统经 济损失等. 2. 人员受灾情况统计表(A01 表) .反 映因灾害造成的人员受灾情况,共1张报 表.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 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饮水困难人 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过渡性生活救 助人口等. 3. 房屋受损情况统计表(B01―B03 表) .反映因灾害造成的房屋受损情况, 共3张报表,分为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城 镇居民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主要统计 倒塌房屋、严重损坏房屋、一般损坏房屋 数量以及经济损失.住宅用房、非住宅用 房均按结构不同划分为钢混、砖混、砖木 和其他等四种类型.各行业(系统)职工 住宅用房损失、非住宅用房损失分别计入 《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 (B01 表)与《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 表》 (B02 表) 、 《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 表》 (B03 表) ,不在各行业(系统)损失 表中统计;

根据需要,灾区政府可组织部 分行业(系统)按B03 表的要求单独填报 本行业(系统)非住宅用房损失. 4. 居民家庭财产损失统计表(C01 表) .反映因灾害造成的居民家庭财产损 失情况,共1张报表.分为农村居民和城 镇居民家庭财产损失,主要统计受灾家庭 户数、生产性固定资产、耐用消费品和其 他财产损失.不含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土地及金融资产等损失. 5. 农林牧渔业损失统计表(D01 表) . 反映因灾害造成的农林牧渔业损失情况, 共1张报表.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 渔业、农业机械等损失;

不含土地及农业 系统职工住宅用房、非住宅 用房等损失. 6. 工业损失统计表(E01 表) .反映因 灾害造成的工业损失情况,共1张报表. 分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下工业两类,主 要统计受损企业数量,厂房与仓库、设备 2016.6 民政部文告 -6- 设施受损数量和经济损失,原材料、半成 品和产成品经济损失等;

不含土地及工业 系统职工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损失. 7. 服务业损失统计表(F01 表) .反映 因灾害造成的服务业损失情况,共1张报 表.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农林牧渔 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损失;

不含土地及服 务业系统职工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损失. 8. 基础设施类损失统计表(G01―G07 表) .反映因灾害造成的基础设施损失情 况,共7张报表.包括交通运输、通信、 能源、水利、市政、农村地区生活设施、 地质灾害防治等基础设施损失;

不含土地 及基础设施部门职工住宅用房、非住宅用 房损失. 9. 公共服务系统损失统计表(H01― H09 表) .反映因灾害造成的公共服务系统 损失情况,共9张报表.包括教育、科技、 医疗卫生、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 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社会管理和文化遗 产等损失;

不含土地及公共服务系统职工 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损失.各行业(系统)的行政部门、各类行业协会、联合会 等损失不在各行业(系统)损失表内统计, 均计入《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 统计表》 (H08 表) . 10. 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101 表) . 反映因灾害造成的资源与环境损失情况,共1张报表.主要统计耕地、林地、草地、非 煤矿山资源受损情况,国家级/地方级自然 保护区与野生动物受损情况,国家级/省级 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地方级森林公园与 湿地公园受损情况,地表水污染、土壤污 染等环境损害情况;

只统计毁损数量或面 积,不统计经济损失.各行业(系统)的 土地损失均在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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