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7-07

2008 年7月8日)可以撤回其申报.余 股收购期间届满前三个交易日(即2008 年7月9日至

2008 年7月11 日) ,已进 行余股出售申报的东方锅炉的余股股东不得撤回上述申报.

二、通过登记公司和上交所的交易系统进行换股出售余股 第二期余股收购期间内, 东方锅炉的余股股东可在上交所交易日的有效时间 (9:30―11:30;

13:00-15:00)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 对所持余股进行出售申报;

余股简称为 东锅收购 ,余股出售申报代码为

706006 ,操作示例如下:

(一) 申报流程 东方锅炉的余股股东申报出售余股或撤回申报应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 司营业部办理.股东选择 卖出 为申报出售余股,选择 买入 为撤回申报.价格 按确定的申报价格填写,申报出售余股或撤回申报数量由余股股东填写. 1. 申报出售余股 买卖方向 申购代码 简称 申报价格 申报数量 卖出

706006 东锅收购 1.02

2 2. 撤回申报 买卖方向 申购代码 简称 申报价格 申报数量 买入

706006 东锅收购 1.02

(二) 申报注意事项 1. 东方锅炉余股股东所持余股被司法冻结的,在司法冻结未解除前,不得 将冻结的余股申报出售. 2. 申报出售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司法冻结的东方锅 炉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 3. 已进行余股出售申报的东方锅炉的余股股东于余股收购期间届满的三个 交易日前(即2008 年6月12 日至

2008 年7月8日)可以撤回其申报.余股收 购期间届满前三个交易日(即2008 年7月9日至

2008 年7月11 日) ,已进行余 股出售申报的东方锅炉的余股股东不得撤回上述申报. 4. 若申请撤回申报的余股数量大于申报出售余股(含当日申报)数量,则超 出部分无效,其余撤回申报有效. 5. 第二期余股收购期间届满后,申请出售余股的余股股东在办理已申报余 股的相关结算及过户登记手续时, 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与要约收购期限届满 时办理相关股份的结算及过户登记手续时的标准相同,即: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包 括过户费、交易经手费及证管费,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为:过户费按照 过户股份面值的千分之一计收,交易经手费按照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一计收,证管 费按照金额的万分之零点四计收.交易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均按照一次交易 缴纳.其中,交易经手费、证管费以要约收购报告书确定的东方锅炉换股价格 (31.79 元/股)与东方锅炉余股股东申请出售的余股数量为基准计算金额;

过户 费按照东方锅炉余股股东申请出售的余股面值为基准计算金额. 申请出售余股的 股东应确保其资金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支付结算及过户登记手续所涉的费用.

(三) 申报举例 1. 申报出售余股 持有东方锅炉

100 股余股(未冻结)的投资者如果申报出售余股,则申报如 下:

3 投票代码 买卖方向 申报价格 申报股数

706006 卖出 1.02 元100 股2. 撤回申报 在余股收购期间届满三个交易日前,投资者可以撤回申报,操作如下: 投票代码 买卖方向 申报价格 申报股数

706006 买入 1.02 元100 股

三、网下申报现金出售余股 不选择换股方式出售余股的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可选择全部 或部分按如下程序网下申报现金出售余股:

(一) 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程序 1. 投资者在余股收购期间(即2008 年6月12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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