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6
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研究院(中心、所) ,各直属 单位,各附属单位: 《陕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经济赔偿暂行规定》 已经

2016 年6月30 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陕西师范大学

2016 年10 月31 日 校长办公室

2016 年11 月1日印发 陕师校发〔2016〕122 号 为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与分级负责制度,保障 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提高设备运行与资产使用绩效,根 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 (陕师校发[2014]26 号) 、 《陕西师范大学固 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陕师校发[2013]29 号)文件,结合 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教职员工和学生对学校国有固定资产均负有保管、 维护和爱护的责任和义务,各类学生也应模范遵守爱护公物 的相关规章制度.由于人为过错、过失造成固定资产财产损 失的,责任人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本暂行规定所指固定资产类别,主要包括通用设 备、专用设备和家具、用具、装具,不包含房屋及构筑物、 图书资料、文物及陈列品和动植物(具体范围参见附件 1) .

(三)凡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均适用于本暂行规定.

二、责任认定

(一)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负有直接责 任,责任人主要包括单位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员、领用人或 实际使用人等.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财产损失的,经 责任认定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件发生后,使用单位与国 有资产管理处等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和需要,成立调查组 或专家组,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评估财产损失程度,认定 责任范围.

(三)由于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经调查研究认定,对照赔付标准责任人须承担 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1.资产管理人员违反固定资产登记、出入库登记、年检 盘点和报失报损等项规章制度, 造成固定资产损失、 丢失的. 2.资产管理人员或领用人,因私用公物、保管不当、擅 自处置,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 3.工作人员违章操作, 擅自拆卸, 未经技术论证的改装, 未按规章进行正常维护与检修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损毁的. 4.指导教师或实验员在指导学生实习、实验中,由于放 弃管理、 指导错误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丢失的;

学生在实习、 实验过程中不服从管理和指导,野蛮操作或未尽到保管责任, 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5.因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失职渎职而发生失火、失盗或 水淹等安全事故,造成资产损毁、丢失的. 6.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和学校批准同意,使用单位或工作 人员擅自变卖、出租、外借造成固定资产财产损失的. 7.因责任人其他过错行为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学生过失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经调查认定,对照赔付标准责任人可免于或减轻经济赔 偿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等难于预见的客观原因,如试制试验、 超期服役、正常损耗、供水供电故障、意外安全事故或突发 盗抢事件,以及当事人在实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过程中发 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 2.由于学生缺乏实际经验或缺乏教师的指导管理,在校 学习活动中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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