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7-06

(b)证券保管服务;

及(c) 银行可不时完全酌情决定以书面同意提供之任何其他服务. 2.2 如银行与客户明确同意银行将仅为银行指定的任何证券提供纯粹执行服务,客户理解 并同意银行的服务将仅限於就客户指定的证券执行客户按本条款及章则作出的指示, 而银行就此类证券并不向客户提供任何投资建议. 2.3 所有使用或继续使用一项或多项上述服务之客户须按个别情况,开立及持有账户.有 关账户须受本条款及章则规限,亦受其他适用於账户之条款及章则规限. 2.4 客户如果要求银行提供服务,可向银行作出指示,而银行则有权不时规定以银行认为 合适之方式或渠道向客户提供服务.为免有任何疑问,如本条款及章则涉及客户作出 指示之规定,即表示银行有权按获授权人士之指示而行事,正如客户亲身作出指示一 样.客户同意,银行并无义务查证客户使用服务及进行交易的目的. 2.5 未经银行同意,所有银行已收到的指示均不得撤销或撤回.不论指示是由客户本身或 自称客户之人士所作出,银行本著真诚所理解并按其行事之指示,均属不可撤销并对 客户具约束力.除采取银行合理地认为适当的切实可行步骤外,银行并无任何进一步 责任核实发出任何指示之人士身份或权限或该指示的真确性. 2.6 根甘舅兄灰自诟鞣矫婢钥突Ь咴际. 2.7 银行有权(但并无责任)无须事前通知客户或获得客户同意,而采取或不采取银行或 其代理符合以下项目而认为必须或适宜之任何步骤或行动: (a)所有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法例) ,及政府机构及具司法管权之法定团 体(包括但不限於香港管理当局)之规例;

(b)执行交易所在国家之交易所、结算所或其他市场之章程、规则、常规及惯例;

及 /或 (c) 与证券交付及结算有关的国家之银行业规例、常规及惯例, 且客户须承担所收取之所有收费、费用或徵费,而银行无须就银行(或其代理)采取 或不采取有关步骤或行动所蒙受或承受之任何损失或损害而向客户承担责任,即使任 何服务受影响、阻延、暂停或暂缓亦然,仅银行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所致者例外. 2.8 假如银行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金融产品,该金融产品必须是银行经考虑客户的 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而认为合理地适合客户的.本条款及章则的其他条 文或任何其他银行可能要求客户签署的文件及银行可能要求客户作出的声明概不会减 损本第2.8条款的效力.就本第2.8条而言,金融产品指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任何证 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而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只适用於由获得发牌经 营第3类受规管活动的人所买卖的该等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 . 任何被界定为机构专业投 资者或法团专业投资者之客户同意银行於本第2.8条内前述之义务(包括不减损义务) -

6 - 并不适用於该等客户;

而就任何种类的金融产品所作出的任何指示、交易或投资,该 等客户将独立且不依赖银行作出自己的判断和决定,而银行并无义务按本第2.8条评估 此类投资的合适性.第2.8条於2017年6月9日生效,并只应用於银行於2017年6月9日或 之后向客户作出的任何投资产品招揽及/或建议. 2.9 (本第2.9条仅适用於机构专业投资者或法团专业投资者客户.)客户同意透过银行进 行投资时不依赖银行或其任何联属公司的任何沟通(无论是书面或口头)作为投资意 见或建议(除非银行另有书面同意),并明白银行提供的任何资料或说明均不得(除 非银行另有书面同意)被视为其投资意见或建议.对於客户透过银行就任何种类的证 券(包括上文第2.8条所述的金融产品)作出的任何指示、交易或投资,客户将独立而 不依赖银行作出自己的判断和决定,而银行并无义务评估此类投资的合适性. 2.10 当银行为客户就任何证券 (包括上文第2.8条所述的金融产品) 进行任何合适性评估时 , 该等评估将仅基於客户向银行提供的资料.银行没有义务考虑其实际并不知情的任何 与客户相关的资料.银行并不会对因客户提供任何虚假、不准确、误导、不正确、不 完整、过时或欺诈的资料或客户作出失实陈述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或承担责任. 2.11 就银行与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的任何投资交易而言,银行不是作为客户的投资或财务 顾问,也不是以客户的受信人身份行事.如客户认为合适,客户应自行寻求专业意见. 银行(i)没有义务持续监控客户在银行持有的投资的表现,也(ii)没有义务向客户持续提 供任何投资意见 , 也(iii)没有义务持续确保其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的证券仍然适合客 户.如有关客户、该证券、该证券发行人或整体市场的情况有变,该证券或不再适合 客户.部分由银行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属银行向客人广泛分发而非专门针对个别客户, 及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否则此等资料和文件的编制并没有考虑个别客户的个人情况, 而且不应被视为已按个别客户的个人情况而编制. 3. 通用条款及章则 3.1 账户结单 银行将於每个月、或按其不时之决定之相隔期间将账户结单寄递与客户.但如有关期 间内任账户并无交易及账户结余为零,则银行不会寄递结单.如客户在月底后第十四 天、或该结单有关所定期限后第十四天,仍未收到结单,客户应即时通知银行并要求 取得结单之复本. 客户必须核对账单,以确保其上所载之交易纪录正确无误.如发现有任何遗漏、错误 之借项或账目不符者,客户须在应收到该结单后九十天内以书面通知银行.在该九十 天期后,银行将视该结单为证,并对客户具约束力,在不需要任何进一步证明下,所 列之一切账项均属正确无误.有关账户之申索银行概不受理,除非客户能证明结单上 载有(a)因伪造或欺诈行为所造成未经授权之交易,而银行在处理此事时却未有合理 之谨慎及合理水平之技术,及(b)因银行、银行的代理、职员或雇员的伪造或欺诈行 为或疏忽所造成未经授权之交易. 3.2 通讯 客户如有更改地址或更改存於银行有关其本人之其他资料,须即以书面通知银行.凡 银行按客户最后所报之地址而寄递或派送之信件,均将视作次日寄达或送达客户. 3.3 免责条款 除因银行或其人员之疏忽或故意失责外(亦祗限於直接及纯粹由此而引致客户或第三 者受到直接及可合理预见之损失及损害(如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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