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07-06

停车场内发生紧急情况, 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7―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 息系统;

(八)不得允许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 车辆在停车场停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有序停放车辆;

(二)领取停放凭证,并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三)不得损坏停车场的设施、设备;

(四) 不得停放装有易燃、 易爆、 有毒、 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停车费应综合考虑区域位置、 停车场性质及设 施等级、停放时段、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分别实行政府 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价格机制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 区域, 道路停车泊位高于公共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原则, 建立不同类型停车场收入调节机制. 第二十六条 利用住宅小区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所设 置车位、 收取费用等事项, 由业主大会决定, 在小区公示后执行;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 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 数的业主共同议定,在小区公示后执行. ―8― 住宅小区专有车位停放服务收费, 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 民委员会提出方案,征求小区业主、专有车位使用人意见,遵循 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确定;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 见, 各方可以共同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 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企事业单位对 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 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段内不 得收取停车费.具体办理业务时间段由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组织、事 业单位、 商业区、 住宅区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位, 鼓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 本居住区停车需要的前提 下, 向社会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放服务的, 按照本办法公共停车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临时停车场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在使用期 限届满后,符合公共停车场规划条件的,可改建为公共停车场;

不 符合公共停车场规划条件的,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取消临时停车场.

第四章 停车泊位设置管理 第三十条 在公共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 需求的区域,结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停放车辆路段、通行条件 及道路承载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移 交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住宅区、商业集中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 车条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临时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9― 第三十一条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技 术标准和规范规定,不得影响通行、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过街设 施.道路停车泊位按照以下程序设置: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发改、消防、城乡规划 部门提出初步设置方案;

(二)以听证方式公开征求相关单位和周边社区、居民代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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