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7-06
税务评论 作者: 香港 展佩佩,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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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电子邮件: jazhang@deloitte.com.cn 中国税务 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发布 新版营改增文件 继2013 年12 月4日国务院决定将铁路运输与邮政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之后,财政部 与国家税务总局(简称 国税总局 )于12 月13 日发布新版营改增文件(即财税 [2013]106 号文件,简称

106 号文 ).除部分条款可追溯适用以外,106 号文将自

2014 年1月1日起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106 号文将取代之前营改增试点扩展至全国范围时财税机关发布的旧 版营改增文件(即财税[2013]37 号文件,简称

37 号文 )1.虽然

37 号文自

2014 年1月1日起废止,但其中的大部分条款内容仍将在

106 号文中得到延续,本期评论将 重点讨论

106 号文对现有政策所作出的部分调整.

106 号文明确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适用 11%的税率;

并且 新增了适用 6%税率的 收派服务 子税目.106 号文同时对现行的部分营改增政策进行 了调整,这些调整预计将对融资租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行业产生一定影响.

106 号文要点 融资租赁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2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扣除部分项目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用以计算增值税.如下表所示,106 号文对

37 号文规定的可扣除项目进行了部分调整,该调整追溯自

2013 年8月1日起执行: 可扣除项目

106 号文3

37 号文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4 其他融资租赁业务 ? 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 动产价款本金(以承 租方开具发票为支持 凭证) ? 对外支付借款利息 (包括外汇借款和人 民币借款) ? 发行债券利息 ? 对外支付借款利息 (包括外汇借款和人 民币借款) ? 发行债券利息 ? 保险费 ? 安装费 ? 车辆购置税 ? 出租方承担的贷款利 息(包括外汇借款和 人民币借款) ? 关税 ? 进口环节消费税 ? 保险费 ? 安装费

1 详请参见

2013 年6月3日发表的德勤税务评论: http://www.deloitte.com/assets/Dcom-China/Local%20Assets/Documents/Services/Tax/Tax_analysis_2013/cn(zh-cn)_tax_tap1832013Chi_030613_new.pdf

2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 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以及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且注册资本达到 1.7 亿元的试点纳税人.

3 对于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 年12 月31 日前注册资本达到 1.7 亿元 的,自2013 年8月1日起执行

106 号文的扣除项目规定;

否则从注册资本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执行.

4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税务 期数 P188/2013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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