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07-06

5 该物业之现有租赁安排 该物业目前受限於一项租赁安排,当中承租人为佳宁娜深圳之附属公司.根钟凶 赁协议,该物业之现时月租为人民币266,871元,其於直至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五日为 止适用.现有租赁安排项下之租赁期从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二六年九月 十五日.租赁协议项下租金增加之增长率为每两年6%,而由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六日 至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期间、由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期间、由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至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五日期间及由二零二四年九月 十六日至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五日期间,该物业之月租将分别增加至人民币282,833.36 元、人民币299,837.53元、人民币317,827.78元及人民币336,885.51元.有关租金及管理 费之按金总额合共为人民币621,652元. 由於该物业目前之承租人为佳宁娜深圳之附属公司,卖方目前所持有之租金及管理 费之按金人民币621,652元将用於部分抵销代价.现有租赁安排将於完成收购事项后 继续生效. 完成 完成将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 「完成日期」 ) 或之前落实. 进行买卖协议项下之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投资控股、物业投资及发展以及经营酒店、酒楼及食品业务. 本集团致力物色适合物业以作发展、投资或自用,并拓展其在中国之物业发展业务. 收购该物业正好为本集团提供有关机会.

6 本集团目前有意保留该物业作自用.董事认为现有租赁协议之租金增加於未来数年 为其投资提供相当回报增长.董事认为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符合本集团之发 展策略,并为本公司投资於本公司认为其所处位置有利於本集团物业投资之中国物 业之良机. 基於上述各项,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买卖协议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 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就上市规则第14.07条而言,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故根 上市规则,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 市规则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 指 佳宁娜深圳收购该物业 「买卖协议」 指 由佳宁娜深圳 (作为买方) 与卖方 (作为卖方) 就收购事 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之房地产买 卖合同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7 「佳宁娜深圳」 指 佳宁娜 (深圳) 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外商 独资企业,并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 佳宁娜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 (股份代号: 00126) 「完成日期」 指 具有本公告 「买卖协议」 一节赋予该词的涵义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代价」 指 佳宁娜深圳就购买该物业向卖方支付之总代价人民币 65,500,000元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且与 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订约方」 指 买卖协议之订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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