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06
公告编号:201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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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券代码:833605 证券简称:龙视星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黑龙江龙视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黑龙江龙视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 年11 月15 日收到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市监 执处字[2016]第59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事项 公司于

2015 年3月30 日与哈尔滨世欣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宣传 片委托制作合同》 ,约定由公司拍摄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宣传片,后因公 司业务繁忙,遂将该宣传片拍摄活动委托于哈尔滨彩虹工厂文化传播有限 公司,由其聘请演出人员并进行后期制作.在该项业务活动中,公司实际 收取

4 万元. 后经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在该有关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 的宣传片中,出现了"森耀律师楼,东三省最大的律师服务中心"的字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15 年颁布)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 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 、 '最高级' 、 '最佳'等用语" ,公司构 成了制作违法广告行为.

二、行政处罚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之规定,对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广告代理费人民币 40,000.00 公告编号:201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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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元;

2、罚款人民币 200,000.00 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 240,000.00 元,上 缴财政.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查证,公司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 资质尽到相应审查义务,并且未实际制作广告宣传片,其决定对公司从轻 处罚.公司有权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或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如果公司接受该处罚,由于本次处罚事项未限制公司经营范围,不会 对公司正常业务活动产生影响.由于本年度公司营业成本大幅度增加,导 致公司出现较大幅度的亏损,净资产为负值,该笔罚款会对我公司经营产 生不利的影响.

四、公司整改措施 组织管理层和员工进一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加强业务审核与监测管理,以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市监执 处字[2016]第59 号) 黑龙江龙视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11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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