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9-07-06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 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 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 不视为作品著作 -7- 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 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 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 终止后,其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 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 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享有;

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 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 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 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31 日;

如果是 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31 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 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 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 -8- 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31 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 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 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 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 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 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 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 其他报纸、 期刊、 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 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 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 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 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 -9- 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 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 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 绘画、摄影、录像;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