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06

股东会不同意时,应订定计划於一定期限消除超限部分. 3. 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达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第三条 第四项规定为背书保证前,应提报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后始得办理;

但本 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间背书保证,不在此限 . 4. 公司如已设置独立董事,其为他人背书保证,应充分考量各独董事之意 见,并将其同意或反对之明确意见及反对之理由列入董事会纪录. 第六条:背书保证办理程序 1. 本公司办理背书保证事项时,被背书保证公司应填具「背书保证申请书 」向本公司经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办单位应对申请者提供之资料详予查 核徵信,评估背书保证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及其对公司营运风险、财务状 况及股东权益之影响、应否取得担保品及担保品之评估价值后,登 报呈总经理核示后,送董事会核定,并依禄峋鲆榘炖. 芯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书保证作业程序

3 ADM-025(D) 2. 公司办理背书保证事项应建立备查簿,就承诺担保事项、被背书保证企 业之名称、风险评估结果、背书保证金额、日期、董事会通过或董事长 决行日期、取得担保品内容及解除背书保证责任之条件与日期等,详予 登载备查. 内部稽核人员应至少每季稽核背书保证作业程序及其执行情形,并作成 书面记录,如发现重大违规情事,应即以书面通知各监察人. 3. 财会单位应定期评估并认列背书保证之或有损失且於财务报告中适当 揭露背书保证资讯,并提供会计师相关资料,以供会计师采行必要查核 程序,出具允当之查核报告. 4. 本公司背书保证对象原符合本作业程序第三条规定而嗣后不符规定,或 背书保证金额因约扑阆薅钪”涠鲁┒疃仁,应订定改 善计划,并将相关改善计划报告於董事会及送交各监察人,依计画时程 完成改善. 5. 背书保证对象若为净值低於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之子公司,应由该子公 司之总经理於本公司定期董事会中报告公司营业状况,直到该公司净值 高於该公司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为止,并由本公司董事会决定后续处理 方式. 子公司股票无面额或每股面额非属新台币十元者 , 前项规定计算之实收资本 额应以股本加计资本公积-发行溢价之合计数为之. 本公司若依证券交易法设置审计委员会,本条有关监察人之规定,审计委员 会准用之. 第七条:印鉴章保管及程序 1. 本公司以向经济部申请之公司印鉴为背书保证专用印鉴.该印鉴应由经 董事会同意之专人保管,并按规定程序领印或签发票. 2. 本公司若对国外公司为保证行为时,公司所出具之保证函应由董事会授 权之人签署. 第八条:公告申报程序

(一) 本公司公开发行前应於每月十日前将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书保证 余额汇整予母公司,由母公司依照「公开发行公司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 处理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二) 本公司公开发行后,依照「公开发行公司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处理准则 」第二十五条规定自行办理公告申报作业. 芯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书保证作业程序

4 ADM-025(D) 第九条:本公司所属之子公司拟为他人背书保证者,亦应按「公开发行公司资金贷与 及背书保证处理准则」规定订定背书保证作业程序,并应依所订作业程序办理 .唯如子公司设立於国外,则上述第七条中有关向经济部申请登记之公司印 鉴为背书保证专用印鉴,改采当地登记之公司印鉴为背书保证之专用印鉴. 第十条:公司经理人及主办人员违反本程序或主管机关所订背书保证处理准则时,悉依 公司「员工管理办法」有关惩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作业程序经董事会通过后,送各监察人并提报股东会同意后实施,如有 董事表示异议且有记录或书面声明者,公司应将其异议并送各监察人及提 报股东会讨论,修正时亦同. 本公司若已设置独立董事,依前项规定将本作业程序提报董事会讨论时,应 充分考量各独立董事之意见,并将其同意或反对之明确意见及反对之理由列 入董事会纪录. 本公司若依证券交易法设置审计委员会,本作业程序之之订定或修正、 重大之背书保 证事项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提 董事会决议行之,如有董事表示异议且有记录或书面声明者,并应将董事 异议资料送审计委员会.本作业程序之订定或修正、重大之背书保证事项 ,如未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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