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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1574―2015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or secondary copper, aluminum, lead and Zink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5-04-16发布 2015-07-01实施 环护境保部国质监检验检 总家量督疫局发布ICS Z i 目次前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

5 污染物监测要求.9

6 实施与监督.12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 污染,促进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 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再生 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 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规 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 可证的要求比本标准或地方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核发的排污许可 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色再生金属研究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5 年4月3日批准. 新建企业自

2015 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7 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各地也可 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以及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原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原料中加入废有色金属执行相应的原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原生有色金属熔炼及压延加工等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

也不适用于附属于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 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污染 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 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2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f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 法HJ

480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 菲止夤舛确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 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industry 以废杂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工业.废杂有色金属指金属状态的废 料,不含 含铜污泥 、 含氧化铝烟尘 、 含铅浸出渣 、 含锌炼钢烟尘 等其他有色金属 二次资源. 3.2 再生铜工业 secondary copper industry 以废杂铜为原料,生产阳极铜和阴极铜的工业. 3.3 再生铝工业 secondary aluminum industry 以废杂铝为原料,生产铝及铝合金的工业. 3.4 再生铅工业 secondary lead industry 以废杂铅(主要是废铅蓄电池)为原料,生产粗铅、精炼铅及铅合金的工业. 3.5 再生锌工业 secondary zinc industry 以废杂锌或镀锌渣为原料,生产金属锌及锌合金的工业. 3.6 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typical processing and facility 为生产再生有色金属而进行的预处理、熔炼、电解等生产工艺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装置. 3.7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 或生产设施. 3.8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有色金属工业设 施建设项目.

4 3.9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 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 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 上. 3.10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1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2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 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冲洗废水、过滤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 3.1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有色金属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14 二f英类 diox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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