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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8664-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teel smelt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稿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2-06-27 发布 2012-10-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 28664-2012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4

6 实施与监督.5 GB 28664-2012 II 前言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 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钢工业 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为促进地区经济 与环境协调发展, 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引导炼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 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炼钢生产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 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炼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不再 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 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6月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10 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28664-2012

1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 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炼钢工业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 理.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 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7.2-2008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f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 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炼钢 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 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 铁水预处理、 熔炼、 炉外精炼 (二次冶金) 和浇铸(连铸) . 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 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 设施,含废钢加工、石灰焙烧、白云石焙烧.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炼钢工业建设项目,含 废钢加工、石灰焙烧、白云石焙烧. 3.4 标准状态 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 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GB 28664-2012

2 3.5 铁水预处理 为了提高炼钢熔炼效率,铁水在进入炼钢炉前,先行去除某些有害成份的处理过程,主 要包括脱硫、脱硅、脱磷等预处理. 3.6 转炉炼钢 利用吹入炉内的氧与铁水中的元素碳、硅、锰、磷反应放出热量进行的冶炼过程. 3.7 电炉炼钢 利用电能作热源进行的冶炼过程,主要为电弧炉. 3.8 炉外精炼 为了提高钢的质量或提高生产效率, 将在转炉或电炉中的精炼任务转移到钢包或专门的 容器中进行的二次冶金过程.其主要目的是脱氧、脱气、脱硫、深脱碳、去除夹杂物和成份 微调等. 3.9 浇铸 将炼钢过程 (包括二次冶金) 生产出的合格液态钢通过一定的凝固成形工艺制成具有特 定要求的固态材料的加工过程, 主要有铸钢、 钢锭浇铸和连铸. 炼钢厂浇注工艺主要是连铸. 3.10 一次烟气 转炉炼钢煤气回收过程因煤气不合格不能回收而放散的烟气. 3.11 二次烟气 转炉炼钢除一次烟气之外, 兑铁水、 加料、 出渣、 出钢等生产过程产生的所有含尘烟气. 3.12 颗粒物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炉窑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总称. 3.13 二f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f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统称. 3.14 毒性当量因子(TEF) 二f英类同类物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f英对 Ah 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3.15 毒性当量(TEQ) 各二f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f英毒性的等价浓度, 毒性当量浓度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 3.16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2 年10 月1日起至

2014 年12 月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二f英类除外) 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序或设施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 转炉(一次烟气)

10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GB 28664-2012

3 混铁炉及铁水预处理 (包括倒罐、 扒渣等) 、 转炉(二次烟气) 、电炉、精炼炉

50 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 焙烧

50 钢渣处理

100 其他生产设施

50 二f英类 (ng-TEQ/m3 ) 电炉 1.0 氟化物(以F计) 电渣冶金 6.0 4.2 自2015 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2012 年10 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二f英类除外) 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序或设施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 转炉(一次烟气)

5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铁水预处理 (包括倒罐、 扒渣等) 、 转炉 (二 次烟气) 、电炉、精炼炉

20 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 焙烧

30 钢渣处理

100 其他生产设施

20 二f英类 (ng-TEQ/m3 ) 电炉 0.5 氟化物(以F计) 电渣冶金 5.0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 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 时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 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二f英类除外) 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序或设施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 转炉(一次烟气)

5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 、转炉 (二次烟气) 、电炉、精炼炉

15 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 焙烧

30 钢渣处理

100 GB 28664-2012

4 其他生产设施

15 二f英类 (ng-TEQ/m3 ) 电炉 0.5 氟化物 (以F计) 电渣冶金 5.0 4.5 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

4 规定的限值. 表4现有和新建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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