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7-06

(二)打击错误:行为人未误认行为客体,但因行为方法错误而误中原认识客体以外之 客体.无论等价或不等价错误,均对目标客体成立故意未遂(以有处罚未遂为 限)、对被害客体成立过失犯(以有处罚过失为限).

(三)因果历程错误:属构成要件错误的一种,系指行为人主观所预见之因果历程与客 观事实发生之因果历程不一,如非重要之因果关系错误,则成立该罪之故意既 遂;

若为重大之因果关系偏离,则阻却故意,论以未遂.

(四)包摄错误:学者认为,所谓包摄错误乃行为人对属於构成要件要素之构成犯罪事 实,并未错误,仅系因为对於法律之某一规定,在刑法解释意义上发生错误,致 误认该主观上出於故意且在客观上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之行为,并非刑法规定条 款所包摄之行为,此即是不同於构成要件错误之包摄错误.在此种错误中,行为 人对於构成要件之实体内容,并没有错误,只是对於行为之可罚性有所错误,致 误认其所为之事,不包摄在不法构成要件之中.

二、刑法之法律错误(禁止错误) 刑法第

16 条规定,除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责任. 但按其情节,得减轻其刑.

(一)直接错误:又称刑罚法规错误,乃误认其行为在法律上无处罚之规定.

(二)间接错误:又称容许错误或阻却违法事由错误,乃误认其行为在刑法上有阻却违 法事由.

(三)误想犯:又称幻觉犯,误认自己行为乃法律规定应处罚,或欠缺阻却违法事由, 实则根本不成立犯罪.

三、重要犯罪类型

(一)举动犯与结果犯:前者仅需行为人完成构成要件行为即可成罪,其在未遂犯之类 型仅可能成立未了未遂;

后者以发生构成要件预定之结果为要件,若未发生构成 要件结果,行为人即不成立犯罪或仅成立未遂犯(视刑法对该罪名有无处罚未遂 犯而定),又其在未遂犯之类型可能成立未了未遂与既了未遂.

(二)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前者乃依社会生活经验观察,某类行为对於特定法益 存在高度危险性,倘行为人为此行为即可认定具有此等抽象危险,无待法官就具 第四编 过失作为犯

064 实务见解 (过失犯之要件) *65 台上

3696 夜间在照明不清之道路,将车辆停放於路边,应显示停车灯光,或其他标识,为道路交通安 全规则第一百十二条第一项为十二款所明定,上诉人执业司机,对此不能诿称不知,且按诸 当时情形,又非不能注意,乃竟怠於注意,遽将大货车停於右侧慢车道上,既不显示停车灯 光,亦未作其他之标识,即在车内睡觉,以致被害人驾驶机车,途经该处,不能及时发现大 货车之存在,而自后撞上,不治死亡,则其过失行为与被害人之死亡,显有相当之因果关系. *76 台上

192 刑法上之过失,其过失行为与结果间,在客观上有相当因果关系始得成立.所谓相当因果关 系,系指依经验法则,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为客观之事后审查,认为在一般情 形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条件,均可发生同一之结果者,则该条件即为发生结果之 相当条件,行为与结果即有相当之因果关系.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条件存在, 而依客观之审查,认为不必皆发生此结果者,则该条件与结果不相当,不过为偶然之事实而 已,其行为与结果间即无相当因果关系. *91 台上

4857 刑法上之过失犯,以行为人对於结果之发生,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为成立要件,是被告 应否论以过失犯,当以其有无违反注意之义务及对於危险行为之发生有无预见之可能而疏於 注意致发生危险之结果为断.被告受任看顾被害人,其未能亲自处理委任事务,固违反受任 之义务,但此项义务之违反仅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之归属问题,与刑事过失责任之归责并非 同一,被告既无违反注意之义务,亦无预见危险行为发生之可能,自难仅以委任义务之 违反遽为刑事过失责任之推定.有酗酒习惯者,固见在家中储存酒类以应不时之需,但现今 社会超商林立,嗜酒者临时购买饮用者,亦所在多有,要难以案发日被告家中存有啤酒,即 推定赵有酗酒之习惯,是原审查无赵有酗酒之习惯,因而认定被告将被害人交与无酗酒 之丈夫看管照料核无过失可言,其采证核与经验法则无违. (故意与过失之区别) *56 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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