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06

4 预包装类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发布原则 4.1 真实性 预包装类电子商务交易产品信息发布应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包括产品本身信息的真实性和发布者信 息的真实性,如有必要,需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4.2 合法性 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销售和涉及侵权及假冒的产品信息. 对于某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 严格资质要求的特定产品,发布信息时应该同时上传有效的证明文件. 4.3 便捷性 平台经营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模式建设要求, 开发便捷有效的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发布渠道, 确保在 网站显著位置对本标准规定的产品质量信息项进行披露,便于信息的查询和参考. 4.4 时效性 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应确保预包装类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的及时发布, 同时保证产品质量信 息在发布后至产品下架前,是一致、明确的.

5 预包装类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发布主体要求 5.1 概述 预包装类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发布主体是指对信息发布负责或承担关联责任的组织或自然 人,分为责任主体和关联责任主体两大类. 5.2 责任主体 GB * * * * ―* * * *

3 预包装类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一般为平台经营企业或站内经营者. 在不同的 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不同.如:B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应 为平台经营企业,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应为平台经营者. 5.3 关联责任主体 预包装类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发布的关联责任主体一般为通过授权、 合约等方式与信息发布 责任主体缔结信息提供保障的企业.如:产品生产企业、产品供应商、第三方信息服务公司等. 5.4 其他 质量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和关联责任主体, 可以通过合法的征信渠道取得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 息发布有关的信息内容, 作为信息发布的参考和处理依据. 如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公开的与产 品及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内容.

6 预包装类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一致性要求 6.1 概述 为保证电子商务交易产品线上线下信息相对一致性, 预包装类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公示信息应包含产 品和企业基本标识、产品分类与产品质量信息描述三部分内容. 6.2 基本标识 6.2.1 产品条码标识 预包装类电子商务交易产品作为零售商品, 应按照国家标准的统一要求在外包装印刷商品条码. 商 品条码的编码规则可参考国家标准《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具体见GB12904-2008.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应符合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 平台经营企业应在系统中应用商品条码, 为网上的商品流通和消费过程产品查询和信息索引的一致 性提供保障. 6.2.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标识 平台经营企业或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站内经营者应在企业基本信息中明示本机构的组织机构代 码标识号,也可以印制在预包装类产品的外包装上.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规则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具体见GB 11714-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申领、 使用及其管理,应符合我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鼓励平台经营企业或站内经营者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应用组织机构代码, 为电子商务产品交易主体可 追溯管理和信息共享查询提供保障. 6.3 产品分类 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发布时, 应优先选择已有的, 用于行业管理的规范的行业产品分类目录. 如: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QS分类). 如行业内尚无统一细分产品分类目录,推荐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电商企业联合牵头制定产品分类 标准,并对各细分类别进行动态维护及属性规范.国家产品分类推荐参考并使用国家标准《电子商务产 品与服务分类代码》(标准计划号:20080464-T-469)中的有关内容. GB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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