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8-01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火电排污单位.4

5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30

6 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56 附录 A1 火电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78 附录 A2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83 附录 A3 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89 附录 B1 火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表格形式

96 附录 B2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表格形式

110 附录 B3 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表格形式

124 i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z2016{81 号)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 指导和规范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 及自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 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 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9 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 及自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 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在全 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 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和参照执行 GB

13223 的火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 GB

18485 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 GB

18484 的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 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 排放水污染物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各排污单位应 按照本标准对应类型排污单位的要求执行.对于执行 GB

13271 的单台出力

65 t/h 及以下燃 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及

65 t/h 及以下煤粉供热锅炉,按照 HJ

953 填报. 火电排污单位掺烧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还 应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的特征污染物的产排污环节、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 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相关内容补充填报.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废气、 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 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 HJ

942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

252 普通柴油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7820 天然气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50660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f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65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f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523 废水排放去向代码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3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2053 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301 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火电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thermal power industry 指使用以下类型燃烧装置的火电厂或供热厂:单台出力 65t/h 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 外的燃煤锅炉,单台出力 65t/h 以上燃油、燃气锅炉,单台出力 65t/h 以上采用煤矸石、生 物质、 油页岩、 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 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和燃气轮机组. GB

13223 适用范围发生变动的,从其规定. 3.2 生活垃圾焚烧 (发电) 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power generation) 指以生活垃圾为燃料的焚烧厂或焚烧发电厂. 3.3 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power generation) 指以焚烧方法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焚烧厂(包括以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 3.4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5 3T+E 燃烧控制 3T+E combustion control technique 指通过控制燃烧温度(Temperature)、烟气停留时间(Time)、湍流度(Turbulence)、 过量空气(Excess-Air)减少焚烧中二f英生成的方式. 3.6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锅炉(焚烧炉)或燃气轮机启动、停机(炉)等工况,以及故障等引起的污染防治设 施不能同步投运或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等状况.

4 4 火电排污单位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火电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表. 排污许可平台下拉 菜单中未包括的、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 可自 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增加需要在排污 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 并填入排污许可平台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 理内容 一栏. 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 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 法律责任. 4.1

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 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 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内、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 配计划文件文号、 颗粒物总量指标 (t/a) 、 二氧化硫 (SO2) 总量指标 (t/a) 、 氮氧化物 (NOX) 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 (如有)等. 在排污许可平台填报基本信息时,火电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电力、热力生产和 供应业(D44) 中

4411 火力发电

4412 热电联产

4417 生物质能发电 或其他. 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1.3.1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火电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

5 表1火电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 单元 主要工 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计量单位 锅炉发电 生产单元 锅炉发 电 锅炉 额定蒸发量 t/h 型式:燃煤锅炉(煤粉炉、循环流化床锅炉、其他)、 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农林生物质锅炉、其他 / 汽轮机 额定容量 MW 抽(排)汽量(对外供汽、供热、制冷) t/h 型式:凝汽式、抽凝式、背压式、抽背式、其他 / 发电机 额定功率 MW 燃气轮 机发电 燃气轮机 额定容量 MW 燃机发电机 a 额定功率 MW 余热锅炉 额定蒸发量 t/h 汽轮机 额定容量 MW 抽(排)汽量(对外供汽、供热、制冷) t/h 型式:凝汽式、抽凝式、背压式、抽背式、其他 / 汽轮发电机 a 额定功率 MW 装卸储运制 备单元 装卸 卸船机 / / 翻车机 铁路专用线(如有)长度 km 缝式煤槽 / / 储存 煤场、其他燃料场 (仓) 封闭型式:全封闭、半封闭、露天、其他 / 设计储量或设计有效容积 t(m3 ) 燃油储罐、燃气储罐 设计储量或设计有效容积 t(m3 ) 脱硫剂仓(石灰石粉 仓、熟石灰粉仓等) 设计储量或设计有效容积 t(m3 ) 灰库 设计储量或设计有效容积 t(m3 ) 渣仓(库) 设计储量或设计有效容积 t(m3 ) 脱硫副产物库 设计储量或设计有效容积 t(m3 ) 脱硝剂罐(仓)(氨 水罐、液氨罐、尿素 仓等) 设计储量或设计有效容积 t(m3 ) 危废暂存间 / / 灰场 所属方式:自建、依托、其他 / 设计贮存量 m3 运输 转运站 封闭型式:全封闭、半封闭、其他 / 输送皮带 b 封闭型式:全封闭、半封闭、其他 / 制备 碎煤机、磨煤机(燃煤) / / 破碎机、筛分机(燃 生物质) / / 煤粉仓 设计储量或设计有效容积 t(m3 ) 辅助 单元 冷却系 统 直流冷却 / / 循环冷却 型式:自然通风冷却塔、机械通风冷却塔、其他 / 空气冷却 型式:直接空冷、间接空冷 / 其他 c a 多轴布置的,分燃机发电机、汽轮发电机填报;

单轴布置的,可填报发电机. b 输煤皮带按照储煤设施(煤场等)至锅炉煤仓间为一组皮带填报;

厂外皮带输送的,厂外至厂内储煤设施为 一组皮带填报;

其他情况(两煤场间皮带等)单独填报. c 启动锅炉执行 GB

13271 的,按照 HJ

953 进行填报;

执行 GB

13223 的,按照本标准在辅助单元进行填报.

6 4.1.3.2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写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 行编号并填报. 4.1.3.3 产品名称 分为热力、电力、其他. 4.1.3.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 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热力产 能计量单位为 GJ/a,电力产能计量单位为 kWh/a. 4.1.3.5 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设备 利用小时数填写,单位为 h.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的按近三年(自然年)平均年利 用小时数填写. 4.1.4 主要燃料及辅料信息 4.1.4.1 种类 燃料种类:固体燃料(煤、煤矸石、农林生物质、煤+生活垃圾、煤+农林生物质、煤+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煤+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液体燃料(原油、重油、柴油、 燃料油、页岩油等)、气体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煤层气、页 岩气等)、其他. 辅料种类:工艺过程和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包括脱硫剂(石灰 石、石灰、电石渣、氧化镁、氢氧化镁等)、脱硝剂(液氨、尿素、氨水等)、常用水处理 药剂(盐酸、烧碱、混凝剂、助凝剂、絮凝剂、阻垢剂等)、其他. 4.1.4.2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燃料、辅料的年使用量,其中,燃料计量单位为万 t/a 或万 m3 /a,辅料计量单位为 t/a.对于掺烧生活垃圾、农林生物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 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分别填报燃料年使用量. 无设计年使用量的按照近三年实际使用量的平均值进行填报, 运行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 按照自然年实际使用量的最大值进行填报, 投运不满一年的排污单位根据实际使用量折算成 年使用量. 4.1.4.3 燃料信息 固体燃料填报灰分、硫分、挥发分、低位发热量和汞含量. 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填报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

气体燃料按总硫计,包括有机硫和 无机硫)及低位发热量. 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挥发分填报值以干燥无灰基为基准). 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度实际平均值填报.

7 4.1.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1.5.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分别填报废气、 废水和固体废物的产排污环节、 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相关 内容.其中,废气相关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有组 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 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相关内容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编号、 设施参数、 是否为可行技术) 、 排放去向、 排放方式、 排放规律、 排放口编号及名称、 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固体废物相关内容包括固体废物名称、类别、处理方式及去向、是否为可行技术、产生 量及参数. 4.1.5.2 废气 4.1.5.2.1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火电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 污染物项目、 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填报内容 见表 2.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13223、GB

16297、GB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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