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7-06

4 (b) 货物将由客户按照ANZ可能为保护ANZ在其中的权益 ( 包括但不限于将货物与其它财产相分离) 而不时作出 的指示进行处理. (c) 货物风险将由客户承担, ANZ对ANZ作为担保持有的任 何货物或单据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或减值不承担任何责 任. 2.9 信托收据 (a) 如果在全额支付担保款项前, ANZ将单据或任何单据 交给客户以使客户能够获得货物的交付, 客户将: (i) 以信托方式, 为ANZ的利益持有和安全保管单据和 货物 (在其被收到后) , 并且, 针对该等货物而言, 其唯一目的是以通常贸易条款, 按市场价值出售或 以ANZ批准的其它方式处置该等货物;

(ii) 如果ANZ要求, 以令ANZ满意的条款向ANZ签署和 交付的信托收据, 以及ANZ可能要求的任何其它文 件, 而货物将仍被质押;

(iii) 直到出售或交付 (如适用) , 客户自费将货物以ANZ 的名义进行仓储, 自费将货物保持在可以出售的 状况, 并且立即向ANZ交付货物的存货单或仓单 ( 如被开具) ;

(iv) 根据货物的足额保险价值, 为货物投保火灾和ANZ 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它险种, 并且代表ANZ持有 该等保单, 在发生损失时应按照与销售所得相同 的方式向ANZ支付保险金并补足任何差额;

(v) 在收到货物的任何出售或处置款项 (或其每一部 份) 之后, 不作扣除, 立即向ANZ支付该等款项, 并 且在此之前客户将以信托方式为ANZ持有该等款 项;

(vi) 在ANZ的要求下, 办理一切必要事宜, 以完全授权 ANZ从任何买方处收取货物的任何出售或处置的 未偿付款项;

(vii) 将涉及货物的任何交易与所有其它交易相分离, 并 且将单据、 货物和其销售所得款项与任何其它单 据、 货物或与任何其它交易相关或从中产生的款项 相分离并加以区分;

以及 (viii) 未经ANZ同意, 不允许将加工或改变货物或将货物 附合 (混合) 于任何其它货物中. (b) 在本条适用的情况下, (i)客户对客户在本条项下以信托 方式为ANZ持有的任何事物不具有的任何种类的索偿 权、 留置权或抵销权, (ii)货物在出售或以其它形式处置 前将保持为ANZ的财产, 以及(iii)ANZ可以其认为适合的 方式划拨和使用任何按照本条向ANZ支付的任何销售 或处置款项. 2.10 被质押期间的货物 (包括信托收据项下) (a) 客户将根据ANZ可能不时的要求向ANZ提供定期报告 以及与货物或单据有关的其它情况. (b) 客户授权ANZ在任何时间无须通知客户就可为检查或 取得货物的占有或保管之目的而进入任何场所, 并且可 采取ANZ认为对保护其对货物的权益所必需或可取的 措施. ANZ将合理行使其在本条项下之权利. (c) 在担保款项已全额付清之前, 客户将不会对货物进行抵 押、 押记、 质押或设立其它权利限制或允许对货物设立 权利限制 (为ANZ之利益或经ANZ书面同意的除外) . (b) 如果提供给ANZ的保单不能被ANZ接受, ANZ可对货物 投保额外或其它的保险 (包括战争险) , 并且客户将向 ANZ偿付任何上述保险的费用. 2.6 进口信用证的救济措施和责任 (a) 如果客户未能履行其对ANZ所负的有关进口信用证或 担保款项的任何义务, ANZ可在不通知客户 (且在无损 其任何其它权利和救济权) 的情况下, 以ANZ认为合适 的任何条款和对价将货物 (或其任何部分) 卸货、 进港、 存储、 运输、 保险和/或出售 (或未经卸货出售) 或 以其它方式处置, 或以任何方式处理单据. (b) 如果ANZ采取任何救济措施, (i)ANZ没有义务承担客户 因该行为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ii)一经要求, 客户将向 ANZ支付ANZ就任何实际或试图进行的货物的卸货、 进港、 存储、 保险、 运输、 出售或其它处置或单据的处理 而发生的费用和开支, (iii)客户将继续承担并向ANZ支 付任何在出售或处置货物或处理单据后仍拖欠ANZ的 差额, 以及(iv)客户将采取ANZ为完善ANZ对货物的权 利或其它为完成拟进行的卸货、 进港、 存储、 保险、 出 售或其它处置或处理所要求的行动, 包括背书、 转让、 签署、 签订和交付任何转让、 契约或单据 (或对该等事 宜作安排) . (c) 一经ANZ要求, 客户将立即自行承担费用和开支, 出席 和抗辩与进口信用证有关的任何被提起的诉讼, 和/或 为了以ANZ可能完全自主认为合适的条款, 收回与质押 或抵押的单据、 质押或抵押的货物、 服务、 任何跟单信 用证、 相关单据、 担保财产、 销售所得或保险金相关的 任何款项或者对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争议作出妥协或解 决的目的, 进行、 采取或提起ANZ可能认为必要或可取 的任何索赔、 行动或程序. 如客户未能遵守上述规 定, ANZ可以其本身或客户的名义进行上述行为, 费用 由客户承担. (d) 在UCP中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条款以外, ANZ及其代 理行或代理人均不对下述事项承担责任或义务, 并且客 户在本条款文件项下或有关任何进口信用证的义务也 将不会因下述事项而被减少、 终止或受到任何影响: (i) 托运人对货物的收费, (ii)ANZ给予任何人的任何时间、 信用、 宽限或其它妥协, (iii)未能取得任何有关本条款文 件或进口信用证的必要或合适的政府批准或许可, (iv) 因任何政府机关或法院的任何行为或任何影响本条款 文件或进口信用证的条款的法律、 法规、 命令而使得本 条款文件或进口信用证或任何其它协议的履行成为不 可能或违法, 或(v)根据任何汇票的议付或者提交承兑 或付款的所在国家的法律和/或商业惯例必需进行的, 由ANZ或任何其它银行同意的有关进口信用证的指示 的任何变更. 2.7 进口托收 (a) 如ANZ以进口托收及承兑或付款的汇票, 或用于单据交 换现金的单据的代收行身份行事, ANZ可在客户承兑或 偿付相关汇票或者付款之前持有单据. (b) 任何由ANZ寄送给客户的适用于任何进口托收的附加 条款将在进口托收所附通信中列明. 2.8 质押 (a) 现在或在任何时候交付或交存于ANZ的所有单据和货 物已被或将被作为一经要求即向ANZ支付担保款项的 担保 (质押) , 以质押方式被交付或交存. ANZ贸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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