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9-07-06 |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综 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 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 因素,经研究,现对你校学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学费标准.高中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
15000 元.学费 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你校要落实好《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的通知》 (吉省价收〔2015〕54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 健全收费台账制度, 于每年
5 月底前向同级价格部门报送年度收 费情况报告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好收费公 示工作, 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任何单位和部门 不得截留、 平调.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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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上学费收费标准自
2020 年新生入学起执行,按"新生 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原在校生仍按入学时相关文 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国家、省、市有新政策颁布,按新政策执行.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教育局
2019 年6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