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7-06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 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于

2018 年12 月17 日在东莞 市组织召开了东莞市海心沙资源综合利用中心绿色工业服务项 目(以下简称 海心沙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听证会.

根据听证笔录及行证许可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 利害关 系人 )提交的听证书面质证意见,对建设单位听证会后修改完 善的《东莞市海心沙资源综合利用中心绿色工业服务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 (以下简称 《报告书》 ) , 我厅依法作出批准的决定. 现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项目环评审批的总体意见 利害关系人认为,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未进行现状 监测、与规划不符等实质问题,未依法科学评价、有效揭示存 在的重大环境制约因素,报告所述环境影响不明或环境风险不 可控、相关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技术是否满足长期稳定达标及生 态保护要求高度存疑,区域 SO

2、NOX、PM2.5 和O3 环境空气 质量指标以及土壤重金属指标超标问题疑似突出但整治计划不 明,是否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不确定,故对现有报告所论证

2 的项目,应暂予提出环境影响不可行的结论,依据《广东省环 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8条, 作出暂不予批准决定.我厅意见如下: 对于上述意见,我厅不予采纳.

(一)该《报告书》编制机构及其编写人员具备承担项目 环评的资质和资格, 《报告书》的编制格式、评价内容、技术路 线、评价方法符合国家技术导则规范要求. 《报告书》评价结论 认为,本项目正常运营情况下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对周边环境的 不良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较小, 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认为项目的选址建设和运营是可行 的.

(二)我厅有权审批该《报告书》 ,并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了 审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厅受理该《报 告书》的报批申请后,在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进行了 受理公示,组织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进行了技术评估,征求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环评文件 的初审意见,并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组织召开了听证会.东 莞市环境保护局的初审意见(东环函〔2018〕3893 号)认为,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该项目选址和布局合理,符合该市环 保准入政策,经采取适当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 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可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因此,从 环境保护角度,该局同意项目建设.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出具

3 的技术评估报告(粤环技评〔2018〕52 号)认为,该项目符合 相关环保规划和政策要求,报告书对本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 不利环境影响分析、预测符合相关导则及规范要求,提出预防 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合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总体可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环保规范的规定,结合技术 评估意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和听证笔录等,我厅对 该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 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进行了审查, 认为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符合法定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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