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06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咨询通告编号:AC-121-64R1 下发日期:2016 年3月31 日 质量管理系统 质量管理系统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 CCAR-121 部第 121.

365、371 条制定,目的是 为航空营运人建立监督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的质量管理系统提 出要求和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 CCAR-121 部的航空营运人. 3. 撤销: 自本咨询通告颁发日起,原2005 年8月10 日颁发的 AC-121 -64《质量管理系统》撤销. 4.说明: 质量管理系统是航空营运人维修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由质量主管及其领导下的质量部门组成的一个系统,负责按照 航空运营人《维修工程管理手册》 中确定的各项管理政策,规范和 监督航空营运人适航性责任落实,并且持续跟踪航空运营人的各 ―

1 ― 项管理政策对 CCAR-121 部的符合性,对存在的缺陷和不符合状 况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质量管理系统通常不应当直接承担航空营运人的效益和运行 正常的压力,因此应当相对独立于航空营运人的维修计划和控制 职能部门,但这不意味着要求质量管理系统独立于航空营运人的 整体利益. 另外,虽然质量管理系统在航空运营人质量管理方面 是一个重要的职能部门,但不可能事必躬亲,其他部门日常管理责 任的落实则对航空运营人的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影响更为直接,因 此质量管理工作不单单是质量管理系统的责任,而是应当贯穿于 维修系统的各部门、人员和各项工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质量管理体系的运作离不开行政的因素, 在机构的设置上应当保证质量主管具有行使质量管理职能有关工 作必要的人、财、物的权力. 5.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5.1 航空营运人的质量部门一般应当设在航空营运人的主运 行基地,但当航空营运人具有多个运行和维修基地时,应当根据质 量管理体系运作的需要在分基地设立质量分部门或质量代表. 5.2 在分基地设立质量分部门或质量代表时,其职责和报告 关系应当以明确的方式予以规定,并且符合质量管理独立性、方便 性和标准统一的原则. 5.3 质量部门应当具备足够的合格人员来完成质量管理体系 ―

2 ― 的职责,当授权或聘任质量部门之外的人员完成质量管理体系的 工作时应当符合本文件的有关规定. 6.质量管理体系的职责和工作方式 6.1 质量管理体系的职责应当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评审;

(2)维修系统各类人员的资格评估和授权;

(3)维修系统内部审核;

(4)外部协议 / 合同单位的资格评估;

(5)单机适航性状况监控;

(6)航材检验;

(7)文件 / 合同审核;

(8)质量调查;

(9)维修差错管理;

(10)可靠性管理. 6.2 质量管理体系的工作可以采用如下方式,并应当根据本 单位确定的方式制定规范的工作文件或者工作表格: (1)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评审、文件 / 合同审核应当采 用提出审核意见、建议批准或不批准、签署批准或不批准等方式;

(2)维修系统各类人员的资格评估、外部协议 / 合同单位的资 格评估应当采用颁发(或者批准列入)、不颁发( 或者不批准列入) 人员、单位资格授权书或者清单的方式;

3 ― (3)维修系统内部的审核应当采用发现问题通知、提出改正 要求、监督改正措施落实并形成审核报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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