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06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规范经营,追求创新发展,忠实履行责 任.以发展装备制造业为重点,突出高档数控机床研制,拓展房地产开发和风险 创业投资业务,不断提升公司价值,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实业投资;

机床及其零配件的 研发、制造、销售;

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及其零配件、电子产品及零配件、船用 及陆用换热器及零配件、热处理锻铸件、模具、空调压缩机及其零配件、汽车零 配件、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的制造、销售.经营机床及零配件的出口,经营所需设 备、材料、配套件进口,经营利用外资中外合营、合作生产、 三来一补 业务,

5 本公司技术出口及对外技术服务、咨询、维修.技术协作,货物运输.计算机网 络及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637928488 股. 第十九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为

32207792 股,其中国家持有股份 为32207792 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为

605720696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6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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