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9-08-0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录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2? 3? 新建建筑节能设计.3? 3.1? 一般规定.3? 3.2? 建筑和围护结构.3? 3.3? 暖通空调.6? 3.4? 给排水、电气及燃气.13? 4?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诊断、设计与评估.20? 4.1? 一般规定.20? 4.2? 围护结构.20? 4.3? 建筑设备系统.22? 4.4? 综合节能改造.23? 5? 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25? 5.1? 一般规定.25? 5.2? 太阳能系统.25? 5.3? 地源热泵系统.26? 5.4? 空气源热泵系统.27? 6? 施工、调试及验收.29? 6.1? 一般规定.29? 6.2? 围护结构.31? 6.3? 建筑设备系统.35? 6.4? 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36? 7? 运行管理.38? 7.1? 运行与维护.38? 7.2? 节能管理.39? 附录 A 建筑分类及参数计算.41? 附录 B 不同气候区建筑设计平均能耗指标.43? 附录 C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44? 附录 D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52? 附:起草说明?65? 1? ?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建筑室内环境, 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管理,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应 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 运行管理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设计 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检验内容(方法)等与本规 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经合规性判定,能够实现既定节能目标,且能保障建筑安 全可靠,及正常使用,应允许使用. 1.0.4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除 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

2 基本规定 2.0.1 建筑节能应以保证安全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室内环境参数和使用功能为 前提,以降低建筑本身能源需求并降低建筑的化石能源消耗量为目标,并优先 利用可再生能源. 2.0.2 新建居住建筑的供暖和空调平均能耗水平应在

2016 年现行居住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降低 30%;

2.0.3 新建公共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和照明平均能耗水平应在

2016 年现 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降低 20%. 2.0.4 不同类型的建筑应按建筑分类分别满足相应性能要求.建筑分类及参数 计算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2.0.5 不同气候区建筑设计平均能耗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2.0.6 建筑用能系统应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应设置可再生 能源及常规能源分项计量装置. 3? ?

3 新建建筑节能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群整体规划应减轻热岛效应;

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 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并应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当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 条件时,应统筹规划. 3.1.2 建筑节能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 风,通过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 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3.1.3 工程设计变更后,应对建筑节能措施重新进行审核. 3.2 建筑和围护结构 3.2.1 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3.2.1-1规定的限值.当设计建筑不满足 表3.2.1-1规定限值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 断;

表3.2.1-1 体形系数限值 气候区 建筑层数 ≤3层(4~8)层(9~13)层≥14层 严寒地区 0.50 0.30 0.28 0.25 寒冷地区 0.52 0.33 0.30 0.26 夏热冬冷地区 0.55 0.40 0.40 0.35 夏热冬暖地区 0.55 0.55 0.40 0.40 温和地区 0.55 0.40 0.40 0.35

2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 3.2.1-2 规定的限值. 表3.2.1-2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限值 单栋建筑面积A(m

2 ) 建筑体形系数 4? ?

300800 ≤0.40 3.2.2 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 3.2.2 规定的限值.当设计建筑不满 足表 3.2.2 规定限值时,应按本规范附录 C 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的权衡判断. 表3.2.2 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向 窗墙面积比 严寒地区 寒冷地区 夏热冬冷 地区 夏热冬暖 地区 温和地区 北0.25 0.30 0.40 0.40 0.40 东、西0.30 0.35 0.35 0.30 0.35 南0.45 0.50 0.45 0.40 0.45 天窗 0.15 0.10 0.06 0.04 0.06 注: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

0 至北偏西小于60

0 的范围;

"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

0 至偏南小于60

0 的范围;

"南"代表 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

0 至偏西小于等于30

0 的范围. 3.2.3 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 20%.当不能 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附录 C 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的权衡判断. 3.2.4 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 0.50,屋顶透 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 15%.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 范附录 C 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的权衡判断. 3.2.5 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外窗(包含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 面面积的 10%或外窗面积的 45%,其他地区每套居住建筑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 于地面面积的 5%.

2 公共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置可开启窗扇或 通风换气装置,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通风开口有效通风换气面 5? ? 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 10%.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 3.2.6 遮阳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的甲类公共建筑南、东、西向外窗和透光幕墙 应采取遮阳措施.

2 除严寒地区外,甲类公共建筑南、东、西向外窗和透光幕墙的单一立面 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 0.5 时,应采用活动式建筑外遮阳或活动式中置遮阳.

3 建筑室内中庭应有遮阳设计.

4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 筑外遮阳系数 SD 不应大于 0.8. 3.2.7 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当设计建筑 不满足附录 D 规定限值时,应按本规范附录 C 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 衡判断. 3.2.8 建筑幕墙、外窗及敞开阳台的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表 3.2.8 规定的限 值. 表3.2.8 建筑幕墙、外窗及敞开阳台的门气密性气密性等级限值 气候区 气密性等级 1~6层 7层及7层以上 严寒地区

6 6 寒冷地区

4 6 夏热冬冷地区

4 6 夏热冬暖地区

4 6 温和地区

4 6 3.2.9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 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 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3.2.10 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

1 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r应大0.45;

2 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 3.2.11 有采光要求的功能性房间或场所,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射比不应低 于0.4. ? 3.3 暖通空调 3.3.1 除乙类公共建筑外,集中供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 对设置供暖、空调装置的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3.3.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 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 源的建筑;

4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 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 统;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用电量需求,且无法利用热 泵供暖的建筑. 3.3.3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冬季无加湿用蒸气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3.3.4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在名义工况和规定 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3.3.4 的数值. 7? ? 表3.3.4 名义工况下锅炉的热效率(%) 锅炉类型 及燃料种类 锅炉额定蒸发量 D(t/h)/额定热功率 Q(MW) D2.5 55? ? 屋面 ≤0.60 ≤0.70 外墙 ≤1.20 ≤1.80 表D.0.1-10 温和A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 [W/(m

2 ・K)] 热惰性指标D≤2.5 热惰性指标D>2.5 屋面 ≤0.40 ≤0.60 外墙 ≤0.80 ≤1.0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 架空或外挑楼板 ≤1.00 分户墙、楼板、楼梯 间隔墙、外走廊隔墙 ≤1.50 户门 ≤3.00(通往封闭空间) ≤2.00(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 表D.0.1-11 温和B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 [W/(m

2 ・K)] 屋面 ≤1.00 外墙 ≤1.80 D.0.2 居住建筑透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表D.0.2-1~D.0.2-5规定的 限值. 表D.0.2-1 严寒地区居住建筑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外窗 传热系数K [W/(m

2 ・K)] ≤3层建筑 ≥3层建筑 严寒A区 窗墙面积比≤0.30 ≤1.40 ≤1.60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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