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9-07-06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清环罚〔2018〕18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94734745J 法定代表人:周永泉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东坑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 年6月11 日,我局联合清远市公安局、清远市环境 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 环境违法行为: 1.

陶粒生产车间、 污泥干化生产车间、 污泥裂解制气车间、 减量化和稳定化处理厂

4 台污泥压滤机、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 工程未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经核实,你公司陶粒生产车间 2015年开始建设, 2016年1月份左右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

2017 年7月停止生产, 建设该车间的投资额为

23493160 元;

污泥干 化生产车间

2013 年开始建设,2014 年12 月份建成,2016 年4月停止生产, 建设该车间的投资额为

46476637 元;

泥裂解制气 -

1 - 车间

2014 年6月份建设,2014 年9月建成后未投入使用,建 成该车间的投资额为 3507776.27 元;

减量化和稳定化处理厂

4 台污泥压滤机

2014 年年底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

4 台污泥压滤 机投资额为 15520712.7 元;

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

2015 年2月5日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投资总额为

8094435 元. 2.你公司扩建的生产项目和扩建生产设备未通过环境保护 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经核查,你公司污水处理厂二期扩 建工程、减量化和稳定化处理厂

4 台污泥压滤机、陶粒生产车 间未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3.隧道窑炉废气超标排放.清远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 〔 (清)环境监测 WRQI 字(2018)第36 号〕显示,你公司隧道 窑炉脱硫塔的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的折算浓度为 1769mg/m?, 氮氧化物的折算浓度为 693mg/m?,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 《工 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87-1996)新建二级标准极 限值 850mg/m?,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极 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极限值 120mg/m?, 二氧化硫排放超标 1.08 倍,氮氧化物超标 4.775 倍. 以上事实有

2018 年6月11 日、2018 年8月17 日《清远 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 (勘察) 笔录》 、

2018 年6月11 日、

2018 年6月12 日、2018 年7月17 日、2018 年8月17 日《清远市 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清远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 〔 (清)环境监测 WRQI 字(2018)第36 号〕 、 〔 (清)环境监测 DCSH 字(2018)第21 号〕 、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

2 - 我局

2018 年9月10 日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清环听 告〔2018〕10 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 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 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清环听告〔2018〕10 号) 、2018 年9月10 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证据 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 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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