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9-09-10 |
一、根据《报告表》内容和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 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 角度出发,同意将原环评审批的两台 6t/h 燃生物质燃料锅炉进行 淘汰,改成
1 台12t/h 燃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增加
1 台8t/h 天 然气备用锅炉.
本次锅炉改造提升过程不改变整体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未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仅为锅炉技改.
二、项目应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 治措施,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锅炉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2、1 台12t/h 成型生物质燃料炉产生的废气应经除尘、脱硫 处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规定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后通过
45 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与备用 燃气锅炉共用同一根排气筒.
3、应采取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体废物分类收集,一般工业固废应按照要求进行处置.
5、 应落实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在工程运行过程中应加强生产、 安全和环境管理,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环境应急措施,严格 控制污染物达标排放,确保环境安全.
三、其他措施按照原环评批复(榕环保[2010]339 号)的要求 进行落实.
四、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范 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按规定公开、登记相关信息.项目性质、 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重新报批.
五、我局委托闽清县环境监察大队开展项目环保"三同时" 监督检查及竣工环保验收后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 (代章)
2019 年1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