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7-06 |
b) 调光和非调光的划分为不同单元;
c) 相同的光学系统,如LED 模块的类型和数量,光学组件(反射器、透光罩、透镜、其它),出光口 面尺寸等相同;
d) 相同的相关色温区间,见表 1;
e) 相同的制造商和生产厂. 原则上按照认证单元申请认证,不同生产厂的同型号产品应作为不同认证单元申请认证.产品检验仅在 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 CQC 进行一致性核查. 表1LED 筒灯相关色温划分原则 产品名称 划分原则 LED 筒灯 额定相关色温≤3500K 3500K额定相关色温≤6500K CQC31-465315-2013 LED 筒灯 第2页共7页4.3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
c) 工厂检查调查表(仅针对未有同类产品获证时);
d) 产品描述信息,包括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的规格型号及其制造商等信息,填写 LED 筒灯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 (见CQC31-465315.01-2013);
e) 额定寿命承诺书(见CQC31-465315.01-2013)(注:如果产品标记或说明书、包装上标注额定寿 命,则不需要提供承诺书);
f) 品牌使用声明(注:如果有商标注册证明,且品牌与商标一致,可用商标注册证明代替);
g) 已获得过的 CQC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h)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i)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机构申请);
注:上述资料中,申请书、品牌使用声明、额定寿命承诺书需原件,其余均可以提供电子版材料. 5. 产品检验 5.1 产品检验样品 样品应是已完成设计定型并形成批量生产的合格产品. 5.1.1 送样原则 产品检验样品应在所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加工生产而成.申请人在收到送样通知单后,应在
15 天内将样 品送至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并对样品负责. 5.1.2 样品数量 按认证单元送样.每个认证单元同一生产批号主检规格送样
15 只,单元中其他规格补充差异试验,每个 规格送样
5 只. 同一单元中选择相关色温最低、功率最大、外形尺寸最小的产品为主检样品. 5.1.3 样品及资料处置 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样品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 有关要求处置. 5.2 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方法及判定 5.2.1 依据标准 CQC 3128-2013《LED 筒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5.2.2 检验项目及要求 a) 主检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LED 筒灯节能认证的型式试验按照 CQC3128-201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其中安全(包括电磁兼容)型 式试验及方法应参照相应实施规则及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其余型式试验项目按照 CQC3128-2013 中规定的方 法进行检验,见表
2 所示. 表2型式试验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数量 合格判定 (Ac,Re)
1 早期失效 CQC 3128-2013§5.1.1
12 (0,1)
2 初始光通量 CQC 3128-2013§5.1.2
12 (2,3)
3 初始色度 CQC 3128-2013§5.1.3
12 (2,3) CQC31-465315-2013 LED 筒灯 第3页共7页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数量 合格判定 (Ac,Re)
4 初始显色性 CQC 3128-2013§5.1.3
12 (2,3)
5 空间色品不一致性 CQC 3128-2013§5.1.4
1 (0,1)
6 保护角 CQC 3128-2013§5.1.5
1 (0,1)
7 初始灯具效能 CQC 3128-201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