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07-05
附件

2 坐便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

1 1 总则 1.

1 依据 本规则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 利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6 号令)制定. 1.2 实施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在建筑设施内冷水管路上、供水压力不大于 0.6MPa 条件下使用的坐便器(包括智能坐便器)水效标识(以下简 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1.3 有效期 本规则有效期为

5 年.

2 标识的样式、规格和内容 2.1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标识为绿白背景的彩色标识,规格长为 66mm、宽为 45mm.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见本规则附件 1. 2.2 标识内容 标识基本内容为: (1)中文名称 中国水效标识 ;

(2)英文名称 CHINA WATER EFFICIENCY LABEL ;

(3)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4)产品规格型号;

(5)水效等级;

(6)水效指标(平均用水量、全冲用水量、半冲用水量) ;

(7)依据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2 (8)水效信息码.

3 水效检验检测 3.1 检验检测依据 全冲用水量、半冲用水量、平均用水量、洗净功能、固体物排 放功能等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依据 GB

25502 和GB/T

6952 的现行有 效版本. 智能坐便器的清洗水流量、整机耗电量检测方法依据 GB/T

34549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报告格式 检验检测报告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 具体参见本规则附件 2- 《坐 便器水效检验检测报告》 (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 3.3 检验检测实验室 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 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产品水效等相关国家标准 进行检验检测,确定产品水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确定水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 当保证其检验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 测的能力,检验检测实验室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验检 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 机构的认可.出具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水 效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名称

3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者使 用者. 4.2 规格型号信息 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其中挂箱式、坐箱式 坐便器的水箱和便器型号应与说明书或者外包装中产品整机规格型 号信息说明相一致. 4.3 水效等级及用水量信息 水效等级、全冲用水量、半冲用水量、平均用水量应依据 GB

25502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水效标识中标注的平均用水 量、全冲用水量、半冲用水量应与所标注的水效等级的取值范围相 一致. 4.4 依据标准 依据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25502 的现行有效版本. 4.5 水效信息码 水效信息码是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备案信息系统自 动生成的. 4.6 含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依据《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方案》和《坐便器水效领跑者引领 行动实施细则》评选的,并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主管部门公布的 领跑者产品目录的坐便器,鼓励其使用含有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标识的印制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4 5.2 标识的材质 标识应采用

80 克以上的铜版纸印制. 5.3 标识的粘贴 坐便器产品自出厂前或入境前应加施标识,并应加施在坐便器 水箱正面本体上部,一体式智能坐便器和冲洗阀式坐便器应加施在 便器底座正面.水效标识应在产品包装物上或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 明.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 展示相应的标识. 5.4 标识的使用 加施在产品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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