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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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 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我区节能水平 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广西壮 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 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 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 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 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 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 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 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设区市、县 (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包括发展改革部门、 -

4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授权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部 门. 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

1000 吨标准煤(含1000 吨标 准煤;

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 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 时以上(含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进行节能 审查.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耗能高排放(简称 "两高"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 吨标准煤) , 或年电力消费量在

2500 万千瓦时以上 (含2500 万千 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 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至

5000 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 量500 万千瓦时至

2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其节能审 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即自治区、设区市、县(市、 区)投资主管部门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自 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 项目,其节能审查由本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 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 -

5 - 资项目,应按相关行业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 审查. 第七条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

项 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 能工艺、 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等方面;

选取节能效果好、 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 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

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 量和强度目标、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 自治区、设区市一级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其节能报告由下一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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