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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5月13 日 星期日 B1 今年年初, 浙江宁波 "8 ・28" 全国首例部督特大销售加热不 燃烧卷烟非法经营案的告破, 为 打击新型烟草制品办案创造了 经验, 提供了样板.

近年来, 新型烟草制品逐渐 走进公众的视野.那么, 何为新 型烟草制品?当前国内常见的 新型烟草制品主要包括哪些?零售户是否可以销售新型烟草 制品?本版策划带您了解. 近两年, 加热不燃烧卷烟开始 在国内出现, 吸引了不少喜欢猎奇 的消费者.然而, 许多消费者、 经营者对加热不燃烧卷烟仍不了解.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带大家走 近加热不燃烧卷烟. 什么是加热不燃烧卷烟? 加热不燃烧卷烟是新型烟草 制品的一种, 具有 "加热烟丝或烟 草提取物而非燃烧烟丝" 的特点, 吸食时需要有加热器具和"烟弹" .它通过器具的特殊加热源对 "烟弹" 中的烟丝进行加热, 从而挥 发烟丝中的尼古丁及香味物质, 产 生烟气来满足吸烟者需求. 目前, 最常见的不燃烧卷烟器 具是由菲利浦・莫里斯烟草国际公 司研制的iQOS, 烟具使用的"烟弹",主要有万宝路、百乐门等品牌. 加热不燃烧卷烟是否 为烟草制品?

2017 年, 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 下发了 《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 别检验工作的通知》, 将iQOS、 GLo、 Ploom、 Revo 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 录.同样在

2017 年, 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相关 单位送检的 iQOS "烟弹" 样品成分进行了鉴别检验, 从中 检出烟碱、 四种烟草特有的 N-亚硝胺、 以及与一般烟草 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右旋烟碱旋光异构体比例范围、 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次要生物碱种类, 判定"烟弹"样品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填充物由烟叶制成.因此, iQOS "烟弹" 属于烟草制品, 属于 《烟草专卖 法》 的监管对象. 生产、 经营加热不燃烧卷烟涉及的相关法律 根据 《烟草专卖法》 规定,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 烟、 雪茄烟、 烟丝、 复烤烟叶、 烟叶、 卷烟纸、 滤嘴棒、 烟用丝 束、 烟草专用机械.卷烟、 雪茄烟、 烟丝、 复烤烟叶统称烟 草制品.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 生产、 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规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 未经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 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 明,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 十五条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 因加热不燃烧卷烟是烟草制品, 故而未经 许可进行经营是违法行为.非法经营销售卷烟金额达到

5 万元, 即属于 "情节严重" , 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从境外 购入进行售卖, 符合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行为特征的, 可 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 此外, 经营假冒加热不燃烧卷烟, 情节严重的, 则涉嫌 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行 为人实施非法生产、 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 同时构成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非法经营罪的, 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 广东潮州市烟草专卖局 走近加热不燃烧卷烟李沐龙你见过这样的烟吗?它 只有传统卷烟的一半长, 不 用打火机或火柴点燃, 只要 用充电宝大小的机器加热即 可吸食, 不仅不会燃烧, 也不 会产生烟雾. 那么, 它的性质该如何 界定? 2017年, 国家烟草专卖局 曾明确提出, 加热不燃烧卷烟 属于 《烟草专卖法》 的监管对 象.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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