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7-05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 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电话:0591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 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 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 可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 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 液体无水氨、氰氨 化钙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

16 号楼

518 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话:010-84885009

84885418 84885339 传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hgscb5009@126.com 联系人:陈瑞英 孙琳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体无水氨、 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工作. 2.4 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 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 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

2、附件 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

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 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电话:059187673069 传真:0........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