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05
高唐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高环罚 [2019]3-05号 高唐县荣兴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⒛3261M90π 法定代表人 (负 责人):郭安东 地址:高唐县三十里铺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zO1g年 4月 17日 ,生 态环境部强化监督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检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 95号加油机 (中间)未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加油枪无胶套.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 《 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等证据 为凭. ⒛19年 4月 3O日 ,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 《 行政处罚告知书》(高环 罚告 (2019〕 3刊5号),告知了你单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 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 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 辩及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 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 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 的规定,应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 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 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的"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6项"违法程度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处 2万元以上 5万 元以下罚款 " 的规定,追 究你单位 的行政法律责任. 在本案处罚的自由裁量上,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基本原则,综 合考虑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 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 结合原则,综 合裁量、合理适用 自由裁量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 《 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 起十五 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 山东省非 税收入缴款书 " 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 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 30/o加 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高唐县支行 户名:高 唐县财政局国库科 则艮乓升:10023558270001000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 日内向高唐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 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唐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 5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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