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9-07-05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HJ/T 261-20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储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加压溶气气浮和射流溶气气浮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标准. GB 150钢制压力容器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00碳素结构钢 GB/T 1220不锈钢棒 GB/T 5657离心泵技术条件(Ⅲ类) GB/T 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 10984分离机械噪声测定方法 GB/T 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3306标牌 GB/T 16488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JB/T 2932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JB/T 4711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 JB 8939水污染防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压力溶气气浮装置 采用加压的方法将空气溶解于水,再在减压的条件下释放出微小气泡粘附于悬浮物上,使其整体比重小于水而上浮 于水面,通过机械装置刮除,实现固液分离的装置. 3.2溶释气效率 溶气罐内气体与液体接触时,在一定压力条件下气体溶解在液体中,当微气泡全部释放分离后,实际释气量与理论 溶气量的比值.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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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分类与命名 4.1分类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型号按供气源的方式和每小时处理水量分类: a)压缩空气为气源的称为加压溶气气浮装置,代号为:QFJ;

b)以射流形式吸入空气为气源的称射流溶气气浮装置,代号为:QFS;

c)按处理水量(m

3 /h)分为:

5、

10、

20、

30、

40、

50、

75、

100、

125、

150、

200、

300、400等规格. 4.2命名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命名和型号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5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基本组成 5.1.2.1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由水泵、空气压缩机、压力溶气罐、溶气水释放控制阀、释放器、刮渣机、电气控制箱 、流量计和气浮池等构成;

5.1.2.2射流溶气气浮装置:由水泵、射流器、压力溶气罐、溶气水释放控制阀、释放器、刮渣机、电气控制箱、流 量计和气浮池等构成. 5.1.3装置的制造应符合JB/T 2932的规定. 5.1.4溶气罐的制造应符合GB 150的规定. 5.1.5压力溶气罐的工作压力一般为0.25Mpa~0.4MPa. 5.1.6采用的水泵应符合GB/T 5657的规定. 5.1.7压力溶气气浮装置使用的材料应符合GB/T

700、GB/T

1220、GB/T 8163的规定. 5.1.8装置表面油漆应符合JB 8939和JB/T 4711的规定. 5.1.9装置配套的电气控制箱应符合JB 8939的有关规定.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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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1.10电气控制装置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并有明显标志;

装置中带电部分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 Ω. 5.1.11压力溶气罐应设置排水口,水位计和溶气水取样口. 5.1.12刮渣机的运行速度应稳定,刮板平整. 5.2性能要求 5.2.1溶气释放器在工作压力0.25Mpa~0.4MPa范围内释放的气泡应细密、均匀,气泡在1000mL量筒中的消失时间应 大于4min. 5.2.2溶气罐的溶释气效率不应小于80%. 5.2.3当进水SS在100mg/L~500mg/L时,装置的SS去除率应大于80%;

当SS大于500mg/L小于等于2500mg/L时,装置的 SS去除率应大于90%. 5.2.4装置运行噪声声压级应小于76dB(A). 5.2.5当溶气水回流比为处理水量(Q)30%时,装置能耗为: a)当Q≤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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