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7-05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2019年5月9日第7期(总第537期) 中证金融研究院 签发人: 田宝良 摘要:近年来,我国就证券集团诉讼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但在其必要性认识、建构路径以及制度运行理念等方面仍存在 分歧.

国际经验表明:证券集团诉讼在实践中的运行效果非常 突出,有利于加大违法惩戒力度、赔偿投资者损失和提升上市 公司质量.我们认为:一是我国确有建立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 必要,且不会引发滥诉和群体性事件等问题;

二是应在《民事 诉讼法》54 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代表人诉讼有针对性地进行改 造,无需将既有制度推倒重来,再整体移植美国式证券集团诉 讼;

三是集团诉讼具体制度的设计应遵循市场化运行逻辑,而 非强化行政力量对诉讼启动和审理的把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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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入证券集团诉讼(class action)的分歧和争议 虽然我国围绕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讨论由来已久,但依然 存在不小的分歧:一是对必要性的认识不同,支持者认为集团 诉讼在投资者保护和违法惩戒方面作用显著,应予以引入,反 对者认为,它容易引发滥诉和当事人围堵国家机关的群体性事 件,不宜引入;

二是对引入路径有争议,一种观点建议吸收集 团诉讼的有益做法,有针对性地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另 一种观点主张在既有诉讼模式之外另辟蹊径,整体移植美国式 的证券集团诉讼;

三是制度运行理念不同,有人认为证券集团 诉讼旨在维护公益,应借鉴我国公益诉讼中的做法,在制度启 动和运行阶段注重发挥行政监管的作用,但也有人主张采取市 场化的运行逻辑,通过私人激励措施保证集团诉讼有效运行. 之所以产生上述分歧,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人们对集团诉讼 制度的根本性原理和规律缺乏深入而全面的认识.

二、对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建构的原理和规律性认识 在世界范围内,虽然有很多国家建立证券集团诉讼制度, 但由于每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法律背景、社会条件以及具体制 度设计不同,集团诉讼在各国的实践运行状况并不同.在美国, 市场化激励机制和律师的积极作为,使集团诉讼应用效果显著, 虽存在一定问题但经过几次修法已完全可控;

在韩国,适用范 围狭窄和激励机制不足,导致集团诉讼适用效果不突出,功能 发挥有限;

在澳大利亚,适时引入商业诉讼资助制度,有效改 观了集团诉讼初期无人问津的状态,使之稳健运行且从未引发 滥诉.通过考察集团诉讼在以上国家的制度与实践,我们得出

2 如下几点规律性认识.

(一)建构原理:人的聚合 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是指由一名或几名投资者代表众多受损 害的投资者提起诉讼、参与庭审并表达意见,诉讼结果约束全 体受害人的法律程序.其建构原理在于:通过一个或几个当事 人的代表行为,将众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聚合在一个诉讼程序 中,形成对抗同一被告(往往是大型企业或跨国公司)的规模 效应,从而实现群体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二)制度构成 从域外经验看,集团诉讼制度一般包括四个要点: 一是起诉条件.美国设计的起诉条件有: (1)涉案人数过 多,将所有纠纷合并审理不可行;

(2)具有共同的法律或事实 问题;

(3)代表人的诉请具有典型性;

(4)代表人能公平、充 分地维护集团利益. 澳大利亚的规定与之基本相同, 但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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