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7-05

1 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2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 害. 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属于疾病身故.

3 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前兆或者异常的身体状况,且已 经显现足以使一般人引起关注并寻求诊断、治理或护理的病症.

4 认可的医院: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级分类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

5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6 轻症疾病:轻症疾病种类见《附表一:轻症疾病种类表》 .

7 累计已交保险费: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投保时的性别、年龄等因素所确定的 年交保险费计算.

8 中症疾病:中症疾病种类见《附表二:中症疾病种类表》 .

9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种类见《附表三:重大疾病种类表》 . 10/80

4 长生长生福优加重大疾病保险 义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 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我们认可的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本合同累计 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 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 并经 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但 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每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且每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日期须 至少为九十日.当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 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罹患的中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定义的, 我们不 承担给付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 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我们认可的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本合同累计 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 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 并经 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 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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