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05

(三)中期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本报告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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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2003 年12 月15 日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

1720 号、1721 号、

1722 号《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诉状称:公司于

2000 年12 月26 日以在山东莲花金 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未注册)的49%的股份为质押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工行根据《转贷 款合同书》签订借款总金额 2,629.80 万元的三年期借款合同(已还款

170 万元),由公司应在山东莲 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盈利分红偿还贷款本息,虽贷款未到期且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截止

2003 年12 月31 日未注册也一直未投产运营,仍起诉本公司,请求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28,057,377.55 元,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 49%的股份有优先受偿权;

2003 年度公司会计报表作增 加营业外支出及预计负债处理.2004 年7月29 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以(2003)长民商初字第

1721 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借款本金

1000 万元人民 币、自2000 年12 月26 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 49%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 权的判决.2004 年8月10 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

1720 号、1722 号《民 事裁定书》做出中止诉讼的裁定.截止报告日公司尚未履行上述判决. (2)公司与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2003 年11 月24 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 法院(2003)济民四终字第

7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济 南金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 4,403,171.72 元,连同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 2,142,932.28 元,2003 年度公司报表 6,546,104.00 元已作营业外支出、4,403,171.72 元已作其他应付款处理.2005 年8月12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4)历城执字第

21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公司持有的济南志友股份有限公司的

110 万元的股权. (3)2004 年3月1日,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起诉公司,请求归还其借款本金 5,500 万元及利息 3,173,981.72 元,包括:①2000 年GLDK1 号借款合同:本金

3000 万元,约定月贷款利 率5.445‰,借款期限

2000 年5月26 日至

2003 年5月26 日;

此贷款由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保证.②2002 年GL001 号借款合同:本金

2500 万元,约定贷款年利率 5.31%,借款期限

2002 年6月25 日至

2003 年6月24 日;

以土地证号平国用(98)字第

081306069 号、平国用(99)字第

005 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证历城字第

002840 号的自有房产作抵押;

2004 年3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济南中院)以民事裁定书(2004)济民初字第

22 号、查封令 NO0500630 查封公司房产历 城002841 号(第2-5 幢)、土地历城国用(95)字第

1002002 及历城国用(95)字第

1001024 号和 公司在济南恒基制药有限公司 85%即3060 万元的股权. 济南中院分别以

2004 年4月19 日(2004)济民四初字第

22 号和

2004 年4月20 日(2004)济民 四初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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