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05 |
5 日,对于公示后无异议项目,由市(区)发展 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 并汇总上报江门市 发展和改革局.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领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必须保证至少
5 年连续 正常使用,如果在
5 年内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补贴资金予以追缴 以及取消补贴资格.(因市政规划调整、土地权属转移、恶劣自 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影响导致无法履行以上承诺, 在充电设施建设 运营主体主动全额退回相应的补贴资金后,无须追究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8―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
427 号)的相关规定 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发展改革局和江门市财政局负责 解释, 自2019 年6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至
2020 年12 月31 日. 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 根据实施情况依法 评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