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5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CB(1)1121/05-06号文件(此 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档号:CB1/PL/EA/1 环境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日期:2006年 2月 27日 (星 期一)时间:下午2时 30分地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出席委员:蔡素玉议员,JP (主席)刘慧卿议员,JP (副主席)李柱铭议员,SC, JP 单仲偕议员,JP 黄容根议员,JP 刘江华议员,JP 刘健仪议员,GBS, JP 余若薇议员,SC, JP 李永达议员林健锋议员,SBS, JP 缺席委员:张文光议员陈伟业议员出席公职人员:议程第IV项环境保护署副署长(4) 李忠善先生高级环境保护主任马咏仪博士议程第V项 环境保护署副署长(3) 邓忍光先生2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空 气质素政策)谢展寰先生首席环境保护主任(流 动污染源管制)莫伟全先生列席秘书:总议会秘书(1)1 余丽琼小姐列席职员:高级议会秘书(1)2 邓曾蔼琪女士议会事务助理(1)4 潘耀敏小姐经办人/部门I.

通过会议纪要(立法会CB(1)860/05-06号文件 ?? 2005年11月22日与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 务委员会举行联席 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1)860/05-06号文件 ?? 2006年 1月 23日会议的纪要)2005年11月22日与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的纪要及2006年 1月 23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2. 委员察悉,事务委员会自上次会议后并无发出任何资料文件.III.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立法会CB(1)950/05-06(01)号文件 ?? 跟进行动一览表 立法会CB(1)950/05-06(02)号文件 ?? 待议事项一览表) 3. 鉴於香港电力市场未来的发展第二阶段谘询将於2006年 3月 结束,主席表示或会有需要与经济事务委员会举行一次联席会议,以便讨论各项相关的事宜,包括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然而,她曾尝试与经济事务委员会经办人/部门3的主席安排举行一次联席会议,可惜徒劳无功.就此,她建议在环境事务委员会於2006年 3月 27日举行的下次会议讨论该事项,但仍须视乎委员是否同意而定.经济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各相关决策局的代表,以及两家电力公司将会获邀出席会议.4. 余若薇议员察悉,在是日上午举行的经济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委员曾讨论单仲偕议员提出的建议,亦即在经济事务委员会及环境事务委员会之下成立一个小组委员会,以研究与本港电力市场的未来发展有关的事宜.虽然环境事务委员会主席支持该建议,其出席该会议的民主建港协进联盟党友却不然.结果,该建议遭否决.经济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亦否决与环境事务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以讨论此事项.对於香港电力市场的未来发展中有关环保及经济的事宜未能由一个小组委员会或上述两个事务委员会的联席会议跟进,余议员感到相当遗憾.尽管如此,她亦同意主席的意见,认为此事项应由环境事务委员会讨论.她又建议,有兴趣或受影响的有关各方,例如环保组织及商会等,应获邀发表意见,因为电力市场的发展很可能会对环境构成影响.5. 主席澄清表示,她并无出席在是日上午举行的经济事务委员会会议.她重申,虽然其同一政党的议员不支持有关建议,她本人仍然支持在两个事务委员会之下成立小组委员会以跟进此事.6. 刘慧卿议员认为,两个事务委员会无法以合作的态度就横跨两个政策的事项进行研究,会给立法会造成一个负面的形象,而此事有需要作进一步的跟进. 她同意事务委员会应举行一次会议以讨论谘询文件,并应邀请所有其他议员出席该次会议.她又强调,经济发展及劳工局有需要派代表参与讨论.7. 单仲偕议员表示,就开放电力市场所动议的议案在2006年 2月 15日的立法会会议获得通过,他还以为议员对此事已有共识.因此,他从没想过,他就成立一个小组委员会/与环境事务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以跟进此课题所提出的建议会被否决.因此,他别无选择,只能建议环境事务委员会跟进此事,而所研究的众多事宜中, 会包括各样环境影响以及投资减排设施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预期回报率.鉴於使用较环保的燃料及方法发电会有经济影响,主席认为环境事务委员会亦可讨论此问题. 8. 刘健仪议员表示,经济事务委员会的决定对环境事务委员会并无约束力,环境事务委员会可自行决定讨论甚麽课题.鉴於第二阶段谘询将会进行至2006年 3月 经办人/部门431日才结束,经济事务委员会或会希望再讨论此课题,在现阶段不可以把成立小组委员会的可能性完全抹杀.主席表示,举行联席会议的目的是要避免分别举行不同的会议以讨论相同的课题.9. 委员同意於2006年 3月 27日的下次例会上讨论香港电力市场未来的发展第二阶段谘询.各相关政策局的代表、两家电力公司,以及关注此事的团体将会获邀出席会议.刘慧卿议员建议,把是否需要徵求内务委员会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以跟进此课题一事,纳入2006年 3月 27日举行的下次会议的 其 他事项 之 下.IV. 香港的《 关於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实施方案拟稿(立法会CB(1)950/05-06(03)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 文件) 10. 环境保护署副署长(4)(下称 环 保署副署长(4) ) 以电脑投影片向委员介绍把香港的《关於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实施方案(下 称 香 港实施方案 ) 拟稿.政府当局计划在2006年 4月 把香港实施方案拟稿提交中央人民政.11. 余若薇议员就将会受香港实施方案影响的行业提出询问.单仲偕议员亦发表类似的意见,并表示他不反对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实施管制,但却关注到建议的规管制度对进/出口商的影响.他询问政府当局有否就建议的管制制度通知受影响的行业,以及会否提供协助以利便该等行业办理清关事宜.12. 环保署副署长(4)表示,环境保护署(下 称 环 保署 )曾於2005年初进行调查,藉以确定《斯德哥尔摩公约》对 香港的影响.调查结果显示,《 斯德哥尔摩公约》所规管的化学品现时在香港并没有贸易及/或使用.涉及运送化学品的运输业或会是受建议的规管制度所影响的行业,因为需要遵守《关於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规定.环保署在2005年11月就香港实施方案拟稿的拟备工作举行相关人士谘询工作坊,所谘询的相关人士包括学者、环保组织、专业团体、商会、进/出口商、公用事业公司,以及运输公司.当局将会就《危险化学品管制条例草案》所提出的立法建议进一步谘询物流行业.该项条例草案旨在管制和规管须受《斯德哥尔摩公约》限制的非除害剂危险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制造和使用.经办人/部门513. 环保署副署长(4)在回应余若薇议员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不良影响所提出的进一步询问时表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可致癌的危险化学品,并会对人体的神经系统、生殖系统及免疫系统构成损害,而受损害的程度则视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染水平,以及摄入的次数和时间长短而定.14. 鉴於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不良影响,黄容根议员质疑在东沙洲处置疏浚沉积物是否恰当,而东沙洲自2004年开始已被指定为受污染海泥的处置设施.有关的沉积物很可能已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所污染,因此会对该处的海洋环境构成影响,继而影响渔民的生计.然而,在政府当局批准及指定东沙洲处置为受污染海泥的处置设施之前,受影响的捕鱼业却从未获谘询.鉴於海洋沉积物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可能来源,他认为政府当局必须就海洋沉积物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水平进行研究,以便确定处置疏浚沉积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15. 环保署副署长4表 示,大部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除害剂均在本港多个地点抽取的各类海鱼及贝类海产样本中验出.在海鱼及贝类海产中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除害剂,主要为滴滴涕、异狄氏剂和七氯三种,而艾氏剂的污染水平则只於海鱼中较为显著.本地环境(大 气、海水、海泥、海鱼和贝类)中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染水平,与亚太区、欧洲、美国和澳洲大部分市区录得的情况相若.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的结果显示,就目前本地环境和食物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染水平而言,香港居民经呼吸和饮食的终生摄入量,并不会对人体构成具显著毒理学意义的慢性毒性/致癌风险.至於在东沙洲的倾卸活动所造成的影响,环保署副署长4表 示,政府当局已经进行强制性的环境影响评估,才指定该处为倾卸设施.虽然该处对环境或人类健康不会构成即时威胁,但政府当局会透过定期的环境监察及审核工作继续监察.然而,黄容根议员表示,他不知道在东沙洲进行的环境监察及审核的任何结果,此情况显示政府当局欠缺统筹.他重申,鉴於受污染的泥土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他反对在东沙洲继续进行倾卸活动.16. 鉴於饮食是摄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主要途径,余若薇议员询问,本港居民摄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数量为何.环保署副署长4表 示,食物环境生署(下 称 食 环署 )已展开了一项有关本港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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