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9-07-05
行政 许可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 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 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 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 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 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职权类 型 行政 许可 行政 许可 行政许 可 拉萨市农牧局双公示目录 (总表,278项) 序号行政 决定 部门 职权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 水产养殖、苗种生产、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水 产养殖 职权依据 【行政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26 号)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 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 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20号) 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农药.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 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 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 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 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 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 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 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 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 (2006年1月8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 次会通过)第九条: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全民所有 水域、滩涂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行政相对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个人或法人 第1页,共45 页 职权类 型序号行政 决定 部门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政相对人 行政许 可 行政许 可 行政许 可 行政许 可 行政许 可 水产养殖、苗种生产、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渔 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核发 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 实弹演习、爆破、勘察 和施工等活动的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 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 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 程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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