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07-05

5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宁夏工商局 指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指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信 永中和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银/本所 指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股份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 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签字律师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 指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1月至

9 月的会计期间 《公司章程》 指 公司现行有效的《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指 经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宁夏华辉活性 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章程必备条款》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审计报告》 指 信永中和于

2016 年11 月19 日出具的编号为 XYZH/2016YCA20129 的 《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1\9 月、2015 年度、2014 年度审计报告》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形,均为采用四舍 五入所致. 法律意见书

6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引言 致: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 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挂牌相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次挂牌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银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对公司本次挂牌的有关事实 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此外,中银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 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 录、资料、证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合理、充分 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 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其中,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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