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9-10
i 目次前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源强核算程序.2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5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7

7 噪声源强核算.9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10

9 其他.10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11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淀粉工业部分废水污染物产污系数.15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淀粉工业生产装置主要设备噪声源强.17 i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淀 粉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淀粉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 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轻工业清 洁生产中心、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淀粉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 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淀粉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 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淀粉工业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下源强核算,不适用于事故排放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淀粉工业主体生产装置和公辅工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源强核算,执行 GB

13223 的锅炉源强按照 HJ

888 进行核算,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 南 锅炉》 (HJ )进行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 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办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5461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2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3 术语和定义 淀粉工业 starch and starch produc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从玉米、小麦、薯类等含淀粉的原料中提取淀粉以及以淀粉为原料生产变性淀粉、淀粉糖和淀粉制 品的工业.

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 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4.2 污染源识别 淀粉工业建设项目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设备、装置,源强核算应涵盖各污染源排放的所有污染物,见表 1.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

1、HJ 2.

2、HJ/T 2.

3、HJ 2.4 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 4.3 污染物确定 淀粉工业建设项目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括根据 GB

16297、GB

14554、GB

9078、GB

25461、 GB

12348 等国家排放标准及地方排放标准中包括的污染物,见表 1.若排放标准中未包括污染源产生 或排放的污染物,建设项目应根据原料、辅助原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 品分析确定.

3 4.4 核算方法选取 4.4.1 一般原则 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和产污系数法等,各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按照表

1 中的次序选取. 表1淀粉工业污染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要素 污染源 污染物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程 污染源 现有工程污染源 有组织废 气 (正常工 况) 亚硫酸制备、玉米淀粉副 产品洗涤、玉米浆废热利 用 二氧化硫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玉米净化、破碎 颗粒物 淀粉糖生产投料废气 淀粉、变性淀粉筛分废气 各类产品干燥 变性淀粉加药废气 氯化氢、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有组织废 气 (非正常 工况)b 亚硫酸制备、玉米淀粉副 产品洗涤、玉米浆废热利 用 二氧化硫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玉米净化、破碎 颗粒物 淀粉糖生产投料废气 淀粉、变性淀粉筛分废气 各类产品干燥 变性淀粉加药废气 氯化氢、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无组织废 气c原料、燃料等卸料、转运、 储存 颗粒物 类比法 类比法 小麦淀粉投面废气、和面 废气 淀粉糖生产过滤机废气;

葡萄糖酸盐生产反应罐废 气、过滤机废气 淀粉制品生产投面废气 产品包装 玉米浸泡、淀粉分离机废 气 二氧化硫 综合污水处理站 硫化氢、氨 废水 各生产装置废水排放口 废水量、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 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总氰化物(以木薯为原料的淀 粉生产)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废水总排放口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4 续表 要素 污染源 污染物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程 污染源 现有工程污染源 噪声 (正常 和非正常) 生产装置 主要噪声源的噪声级,单位 dB(A)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固体 废物 生产装置 薯皮、薯渣、滤泥、糖化废渣、废 活性炭、废树脂、废石棉、其他固 体废物等 类比法 实测法 综合污水处理站 污泥 a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 污染源数据核算源强. b 非正常工况包括燃硫设备处于启动、停车、检维修状态;

污染治理设施故障状态等. c 由于不同生产企业生产工序的密闭程度不同,部分无组织排放源可能因加装收集处置设施变成有组织排放源. 4.4.2 废气 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下,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源强核算选用类比法.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源强核算选用类比法. 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下,有组织废气中的污染物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如排污 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 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

如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对于 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的有组织废气污染源时, 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的实 测数据核算源强. 无组织污染物废气源强核算选用类比法. 4.4.3 废水 4.4.3.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各生产装置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废水总排放口污染物源强核算优先选用类比 法,其次选用产污系数法. 4.4.3.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各生产装置废水排放口、 废水总排放口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 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 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 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

如排 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 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 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生产装置废水污染源时, 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生产装置废水污染 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5 4.4.4 噪声 4.4.4.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4.4.4.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 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生产装置噪声污染源时, 其他污染源 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生产装置噪声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4.4.5 固体废物 4.4.5.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4.4.5.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 4.5 源强核算 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应包括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的排放量, 且为所有污染源排放量之和, 采用式 (1)计算. (1) 式中: E―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排放量,t;

Ei―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正常工况下某污染物排放量,t;

Ei '

―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非正常工况下某污染物排放量,t;

n―污染源个数,量纲一的量. 4.6 核算结果汇总 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格式参见附录 A.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 5.1 类比法 5.1.1 一般原则 类比法适用于新(改、扩)建工程的废气污染物源强核算.

6 5.1.2 污染物产生量 废气污染物产生量, 可类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有装置的废气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 类 比条件包括: (1)原料、燃料的类别相同且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成分相似(差异不超过 10%) ;

(2)辅料类型相同;

(3)生产工艺相同;

(4)产品类型相同;

(5)原料或产品生产规模差异不超过 30%. 5.1.3 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和污染治理设施治理效果核算排放量,具体采用式(2)计算. (2) 式中: E―核算时段内废气污染物排放量,t;

D―核算时段内废气污染物产生量,t;

η 收集―核算时段内废气治理设施收集效率,%;

η 去除―核算时段内废气治理设施去除效率,%. 5.2 实测法 5.2.1 一般原则 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气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适用于具备有效自动 在线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 5.2.2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 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时, 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HJ

75、 HJ

76、 HJ/T

373、HJ/T

397、HJ

630、HJ

819、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式(3)计算. (3) 式中: E―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的排放量,t;

Ci―标准状态下某污染物第 i 小时的实测平均排放浓度........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