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9-07-04

六、丢失、损坏仪器、设备的赔偿 凡丢失或损坏的仪器、设备,一律按《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制 度》执行.

七、逾期不还的处罚 对超过借用期限而不归还者,暂停借给其它仪器、设备,并从愈期 之日起每天按该设备单价的1%收取日租赁费.

八、租赁费的收取办法 1.由实验室从押金中扣除,押金不足时,借用人须补足不足部分. 2.本制度制定之前所借或占用的设备,从本制度制定之日起收取租 赁费. 公安学院物证技术实验中心 二六年十二月

14 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公安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提高贵重仪器的使 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件《高等学校设备 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1.单价为10万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2.价值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属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贵 重仪器设备.

三、为加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制,延长贵重仪器设备的使 用寿命,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由责任任心强、经专门 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其它人员使用时,须经培训考 核合格后经实验室和公安学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在专职管理人员协助下 操作,不得单独使用.

四、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进行拆解、改装或天加程序.如确因工作需要需开发新的功能时,须写 出书面报告,经实验室主任审查同意报公安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 施,否则,责任自负.

五、贵重仪器设备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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