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9-07-04
华泰财险民用燃气用户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华泰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8】(主)

016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使用天然气、 人工煤气或液化石油气等民用燃气的用户, 均可向保险人投保 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坐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地点内,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财产均属 保险标的:

(一)房屋(包括固定装置于室内的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 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

(二)室内装修;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服装、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

(四)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

(一)用作任何商业活动的任何物品,但住所内使用的办公室设备除外;

(二)机动车(及其附件) 、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

(三)金钱、现钞、票据、有价证券、银行卡、购物卡券;

(四)艺术品或贵重物品;

(五)电子数据;

(六)任何动物、植物;

(七)土地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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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以及 投保时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九)其他不属本保险条款第三条所列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地址范围内的保险标的损 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使用民用燃气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或爆炸的;

(二)使用民用燃气泄漏的.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发生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时,室内其他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 移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以及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火炉或存放易燃、易爆物 品,使用国家禁用的燃气灶具以及盗用燃气等违反有关安全使用燃气设备的法规规定的行 为.

(八)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九)未经民用燃气供应企业同意,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 检验标记、变更使用地址;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房屋、室内装修、室内财产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 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第十条 保险房屋、室内装修、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投保时保险财产 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 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 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各部分的保险费率及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及相应条款,并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内容,其中包括本保险合同中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 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 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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