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04

60 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 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2日上午09时00分 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裁 判.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义乌市杨超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毛罕 奇与被告义乌市杨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 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681民初16928号民 事判决书:被告义乌市杨超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毛罕奇货款47000 元, 并支付该款自2018 年6 月14 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6%计算的利 息, 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付清.如果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 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 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案件受理费

975 元, 公告费

600 元, 合计

1575 元, 由被告义乌市杨超服饰有限公司负 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 即视为送 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绍 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 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 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18 ) 浙0304破7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朱伟光的申请, 于2018年10 月23 日作出 (2018) 浙0304 破申

132 号民事裁定 书, 裁定受理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 算一案, 并于2018年11月1日指定北京德恒 (温州) 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管理人.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陈爱 虎、 陈行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 北京德恒 (温州) 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张志苗、 陈 雨昕, 联系号码:

13605874307、 18395998648.地址: 温州市机场大道5062号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 务所) 移交公司财产、 印章、 账簿、 文书等资料.浙 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 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 可以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 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 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新瓯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 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 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

2018 年12 月12 日15 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 召开, 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 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委托代 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的 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304破29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梁亚洲的申请于2018年8月 8日作出 (2018) 浙0304破申92号民事裁定书, 裁 定受理温州东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 案.本院查明, 温州东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管理 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 理人后, 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资料和 财产, 债务人温州东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没有财 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 债务人温州东来 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 依法应 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本院 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宣告温州东来墙体材料有 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东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破 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林欧(公民身份号332623196711050024)、 黄海翔(公民身份 号330103195711090094):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 建设一案, 由于你们拒不配合, 且其他方式 无法送达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规 定, 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 经 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 书》 (余城法强催 (拆) 字【2018】 第0004180 号) 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18年4月7日向你们公告送 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余城法罚字[2018]第41019489 号) , 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机关作 出的行政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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