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9-08
1 (北京秘书处) 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

CN-1400823 投诉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Shen Zhen Fanuc automation equipment CO.,LTD 争议域名:<

abb-robots.com>

1、当事人及争议域名 本案投诉人为 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地址为瑞士苏黎世. 本案被投诉人为 Shen Zhen Fanuc automation equipment CO.,LTD, 地 址为 Guang Dong Sheng, Shen zhen shi, Shen zhen Ping Hu. 本案争议域名为 abb-robots.com,由被投诉人通过注册商 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注册.

2、案件程序 2014年11月15日,投诉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ABB ASEA BROWN BOVERI LTD) 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统 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 心(ADNDRC)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以下简称 《补充规则》),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以下简称 中心北京 秘书处 )提交了投诉书,选择由一人专家组进行审理. 2014年11月18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传送通知,确认收到投诉 书.当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域名注册商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要求其确认 注册信息.注册商于2014年11月24日回复确认:(1)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

2 服务;

(2)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

(3)《政策》适用所涉域名投 诉;

(4)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2014年12月4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 及送达通知书,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14 年12月4日正式开始.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邮政快递向被投诉 人传送/发送书面投诉通知,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的事实,并说明中心北京秘 书处已按《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 送了投诉书及附件.中心北京秘书处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向争议域名的注册 商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截止至规定的答辩期限2014年12月24日,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次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及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2014年12月25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李勇先生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 知,请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并在当事人间保持独 立公正.同日,候选专家回复中心北京秘书处,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 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14年12月29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专家传送专家 指定通知,指定李勇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规则》第6(f)条和第15(b)条,专家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4日内即 2015年1月12日前(含1月12日)就本案争议作出裁决.

3、事实背景 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地址位于瑞士的 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经审 查,专家组确认投诉人在中国取得的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自上世纪

80 年代投诉人开始在中国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商标,主要注册 商标列表如下:

3 投诉人商标 注册号 申请日/ 注册日

348391 1988-7-21/ 1989-5-20

349577 1988-7-21/ 1989-5-30

3820215 2003-11-28/ 2005-11-21

3820216 2003-11-28/ 2005-11-21

3820282 2003-11-28/ 2005-11-21

3820283 2003-11-28/ 2005-11-21

3820284 2003-11-28/ 2005-11-21

3820367 2003-11-28/ 2005-11-21

3820393 2003-11-28/ 2005-11-21

3820497 2003-11-28/ 2005-11-21

3820500 2003-11-28/ 2005-11-21 G613568 --/ 1993-10-25 G664858 --/ 1996-10-17 G781684 --/ 2002-3-27 G781685 --/ 2002-3-27

4 G781902 --/ 2002-3-27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 位于 深圳的Shen Zhen Fanuc automation equipment CO.,LTD.被投诉人于

2013 年6月7日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 abb- robots.com.

4、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主张: (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是由两个享有

100 多年历史的国际性企业―― 瑞典的阿西亚公司 和瑞士的布朗.勃法瑞公司于

1988 年根据瑞士法律合并而成,总部位于瑞士 苏黎世.申请人是电力和自动化技术领域的全球领导厂商.投诉人的业务遍 布全球

100 多个国家,拥有上千家子公司,115,000 名员工,主要服务对象 是发电、输配电、工业与建筑等系统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客户.投诉人在世界 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近20 年来一直是世界

500 强企业之一,世界上 著名的《财富》杂志每年均对世界上规模、效益最大、最有影响的公司进行 评比和排名.根据其官方网站上记录保存的自

1996 年以来的评比和排名情 况,投诉人每年都进入了前

300 位,最高排名是

1997 年的第

68 位. ABB 作为投诉人商号和显著标识,从投诉人成立以来一直使用至今,从未间断, 出现在投诉人各种宣传资料以及投诉人参与的每一项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 中,是投诉人的代名词. 投诉人与中国的关系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初的

1907 年,当时投诉人前 身之一向中国提供了中国第一台蒸汽锅炉,1974 年还在香港设立了中国业 务部,随后于

1979 年在北京设立了永久性办事处.1992 年,投诉人在中国 的第一家合资企业――厦门 ABB 开关有限公司投产,1994 年投诉人将中国 业务部迁至北京,并在

1995 年正式注册了投资性控股公司――ABB(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后改为 ABB(中国)有限公司 ).经过多年的快速发 展,投诉人迄今在中国大陆已拥有

27 家大型独资和合资生产企业,并在全 国60 多个城市设立了销售与服务公司,共有员工 15,000 多名,中国已成为

5 投诉人全球第二大市场.投诉人目前在中国的年销售额已达

45 亿美元.投 诉人的独资或合资企业遍布中国各个省市. 数十年来,投诉人及其中国机构投身于中国现代化建设,参与了中国的 重点工程建设,这些重点工程包括:三峡工程项目、南水北调工程、青藏铁 路项目、2008 年北京奥运会工程项目、2010 年上海世博会等. ABB(中国)有限公司的财务审计总结出了投诉人在电力等行业中提供 品牌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经营规模,以2011 年为例销售总收入达 到7,648,220,000 元.投诉人的中国分支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对 商标商品进行宣传活动.自成立至今,投诉人为 品牌的广 告投入和促销费用逐年递增.以2008 年为例投诉人投入的广告宣传费用和 促销费达到 170,220,000 元. 迄今为止,投诉人已经对 ABB 文字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

100 多个国 家或地区获得了近

8000 件商标注册.早在上世纪

80 年代,投诉人刚刚合并 成立时,就开始在中国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商标,目前已经在数十个类别的各 种商品上提出了数百项商标的注册申请,很大一部分已经获准注册. 争议域名的主要显著文字内容 abb-robots 中完整地包含了投诉人享有 商标专用权的 ABB 系列商标的主要文字内容 abb ;

另一部分文字 robots 本身不具有显著性,不具备有效的识别作用.另外, robots 本身具有 机器 人;

遥控设备,自动机械;

机械般工作的人 的含义,而投诉人本身生产的产 品同样包括遥控设备、自动机械和机器人,争议域名将 abb 与 robots 联结 起来作一个域名整体进行注册,明显是向相关公众暗示其销售的产品为投诉 人提供的遥控设备、自动机械和机器人,极容易在相关公众当中造成混淆误 认.因此,争议域名在文字内容和主要显著特征上同投诉人商标无明显区 别,在整体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同投诉人 ABB 系列商标相关联的域 名,并极易误导公众认为在该域名上建设的网站同投诉人的产品和服务具有 关联.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在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 (2)被投诉人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首先,投诉人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投诉人的 ABB 系列商标或任何与前述标志相近似的商标或标志,亦与其无任何商务 往来,因此被投诉人对于上述域名不享有任何形式的商标权;

再次,被投诉

6 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与 abb 也毫无关联;

最后,投诉人经过进一步查询后 确信被投诉人对于 abb 标识不享有任何其他权利. (3)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经查询争议域名链接网站www.abb-robots.com, 该网站上所预留的电话 86-0755-89632170 与被投诉人所预留的电话完全一致,可以印证该网页上 的内容为被投诉人所上传.投诉人发现争议域名权利人在该网站上借 ABB 之名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和销售并使用其注册商标 ABB ,并且在其网站上列 出ABB 产品,包括 ABB 机械人等.而实际上,投诉人与争议域名权利人无 任何关联,投诉人既不了解争议域名的权利人,更从未许可争议域名权利人 使用其 ABB 商标及经销其产品.另外,被投诉人在其网站上列出了 ABB 机 械人产品明显是向相关公众表明是由 ABB 提供的机械人产品,而投诉人从 未向被投诉人提供过 ABB 机械人产品.由此可见,争议域名明显是抄袭、 复制投诉人的商号、商标及域名,意图误导消费者,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争议域名中所包含的 abb 内容明显直接关联和暗示了争议域名同投诉人所属 的ABB 集团的关系,对相关公众产生直接误导性作用.争议域名就是为了 借用投诉人 ABB 品牌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公众的信任,其恶意 明显.《政策》第4(b)中规定 针对第

4 条(a)(iii),如果专家组发现存在 以下情况(特别是以下情况但不仅限于),则可将其作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 名的证据: (i) 一些情况表明,你方已注册域名或已获得域名,主要用于向投诉人 (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该投诉人的竞争对手销售、租赁或转让该域 名注册,以获得比你方所记录的与域名直接相关之现款支付成本的等价回报 还要高的收益;

或者 (ii) 你方已注册该域名,其目的是防止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获得与标 记相对应的域名,只要你方已参与了此类行为;

或者 (iii) 你方已注册该域名,主要用于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

或者 (iv) 你方使用该域名是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他在 线网址以获得商业利益,方法是使你方网站或网址或者该网站或网址上的产 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商、从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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