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9-07-04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建华中兴手套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豪才法意字[2016]第008-1 号 二一六年十二月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豪才法意字[2016]第008-1 号致:山东建华中兴手套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山东建华中兴手 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建华中兴 或 公司 )委托,担任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以下简称 本 次申报挂牌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 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并就本次申报挂牌事宜出具了《山东豪才事务所关于 山东建华中兴手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股 转公司 )于2016 年12 月1日出具的《关于山东建华中兴手套股份 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和查证的基础上, 就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馈意见》 中要求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及补充说明的有关事宜出 具 《山东豪才事务所关于山东建华中兴手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二、律师声明事项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 《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律师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 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仅供公司为申请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 用, 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 《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一)》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 书

(一)》.如无特别说明,《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用语的含 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答复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 露资金占用情况, 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 发生的时间与次数、 金额、 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 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 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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