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09-08
2014 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管理委员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领导成员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 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保证其已按照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 履 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 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进行了核查, 确认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 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 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 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 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 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 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 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1、债券名称:2014 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简称

14 京国 资债 ) .

2、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含45 亿元) .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十五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分别在第五年末和第十

2014 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年末附加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回售部分债券可选择 转售或予以注销.

4、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五年的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 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2014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 债券申购区间与投资者申购提示性说明》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 (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 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五年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 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 门备案,在债券存续期内前五年固定不变.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五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调整 后的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第六至第十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 投资者有权选择 在本期债券的第五年末是否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发行人可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转售或予以注销.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十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调整 后的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后五年固定不变. 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十年末是否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发行人可选择将 回售部分债券转售或予以注销.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5、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 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 息.

6、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 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 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 发行.

7、发行对象:承销团公开发行部分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

上海 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

2014 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止购买者除外) .

8、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机构投资者在承 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认购的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 记托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的本期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9、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0、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 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11、税务提示:本期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2014 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目录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1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2 第三条 发行概要.8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13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15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16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方法.18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21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50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99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118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122 第十三条 偿债保证措施.130 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135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141 第十六条 法律意见.144 第十七条 其他应说明事项.146 第十八条 备查文件.147

2014 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释义在本募集说明书中,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 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国管中心/中心:指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本期债券:指发行人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含45 亿元)的2014 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发行文件:指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其他 资料及其所有修改和补充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 作的《2014 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 而制作的《2014 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摘要》 .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国资委: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登记机构/托管人: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 . 联席主承销商: 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顾问:指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本期债券属于创新品 种,且计划发行规模较大,因此特设财务顾问角色.财务顾问主要负 责协助全套材料的申报工作以及债券的销售工作. 财务顾问费将根据 最终销售情况决定. 承销团:指由联席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联席主承销商

2014 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及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商:将负责承销本期债券的一家、或多家、或所有机构. 承销协议:指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签订的《2014 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承销协议》 . 承销团协议: 指联席主承销商和承销团其他成员为本次发行签订 的《2014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承销团协议》 . 簿记建档: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债券的基本利差区间 后,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 购订单, 最终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次债券的最终 发行规模及发行利率的过程. 余额包销: 指承销团各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 售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售期结束后,将各 自未售出的债券以自有资金全部买入. 计息年度: 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一个起息日起至下一个起息日 前一个自然日止. 账户及资金监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 行. 债权代理人: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持有人:指持有

2014 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 券的投资者. 簿记管理人: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 .

2014 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 节假日) . 元:指人民币元. 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 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2014 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1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4〕1977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业经北京市国资委京国资产权〔2014〕52 号文件 批准公开发行. 发行人管理委员会已经于

2014 年3月27 日召开会议, 同意 本期债券发行.

2014 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2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林抚生 联系人:辛涛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8 层805

电话:010-66290055 传真:010-66290599 邮政编码:100033

二、承销团

(一)联席主承销商: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夏坤、郭实、张海梅、方嘉 联系地址: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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