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04

(五)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 执照后

15 日内,向区公安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 之日起

15 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 起15 日内)向区公安分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六)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行业组织的业务 指导,主动加入区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三、经营场所要求

(一)选址要求. 1.以华南快速路三期为界线,三期以南区域不得设置再 生资源回收站场;

三期以北区域可根据站场布局数进行合理 设置. 2.经营场地应以环保、不扰民为原则,并应符合相应的 规划功能;

如属于租赁性质的,租赁期不能少于

3 年(从签 订合同时起计算).经营场地需由属地镇街同意作临时经营 场所之用,并注明 再生资源回收 用途,办理商业用途的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时务必注明 不得经营再生资源 回收 . 3.再生资源回收站场经营面积应不少于

500 O,其中从 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再生资源回收站场应不少于

2000 O的储存场地. 4.不得设置在铁路、高速路、国道、主次干道(含镇街 示范路)、河道的两侧,港口码头、水源保护区、自然生态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军事禁区、党政机关、学校、医院、 商贸中心区的周边、机场边界外

500 米范围内. 5.不得设置在

220 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 外15 米内、500 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

20 米内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走廊. 6.不得设置在距离已规范建设的回收站场

300 米内.

(二)经营住所建筑要求. 1.再生资源回收站场应采用全围合结构,墙体使用空心 水泥砖,墙高 2.2m 以上,外墙抹灰,房顶采用应绿色彩瓦 并压边. 2.门面.站场门口要有门店的招牌.围墙外要保持整洁, 不得堆放货物或废弃物.要保持墙面整洁,禁止在建筑物、 构筑物的外墙上非法张贴、 涂写、 刻画 (包括刷写广告用语) .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实施门前环境卫生七包.不得在门外收 购和装卸货物. 3.场地布局. 再生资源回收站场内应有相应的办公区 (面 积在

10 O以上)和收购台,用间隔墙(带批荡扫白)划分 相对独立的收购区、挑拣区、分类存放区,在各功能区内悬 挂分区标识吊牌;

并留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场内通道可 允许车辆通行;

如有宿舍区的,宿舍区应独立,不能与收购 区、挑拣区、分类存放区在同一建筑内. 4.地面.场地内地面必须全部铺设水泥,要求平整、不 积水,周围有倒水沟渠并保持较好的环境. 5.上盖(顶棚).应具备符合消防要求的上盖或顶棚, 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阻燃材料.再生资源回收站场原则上全 场搭建上盖或顶棚;

搭建确有困难的,其办公区、收购区、 分类存放区必须设置上盖或顶棚;

仓库应采用钢架支撑,顶 面采用绿色彩瓦并压边.

(三)消防要求. 回收站场应根据经营面积、经营品种、环境的需要,按 消防防火技术规范配齐配足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 消防斧、救生绳、消防栓扳手等消防器材,留有安全通道和 安全出口,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1.回收经营站场应按

1 个/30 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4 公斤手 提式 ABC 干粉灭火器, 并应至少配备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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