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04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4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 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二)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 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下简称 《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 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 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 《伤残评定标 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

(一) 、

(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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