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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通函中国船级社 (2013)通函第44号 总第330号2013年4月26日(共31页) 发: 总部有关部门、各分社、各审图中心、规范所、本社验船师、船东、船舶管理 公司、船厂、产品厂、设计院 关于实施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IMO)第91 届海安会(MSC91)通过了第

338 号关于 SOLAS 修正案的决议,自2014 年7月1日起生效,新增了 SOLAS II-1/3-12 条,要求船舶 构造应符合 MSC.

337(91)决议通过的《船上噪声等级规则》,以保护人员免受噪 声的伤害. 为做好实施准备,现将上述决议(中、英文)转发,请遵照执行,并注意以下 要点:

1 适用范围 1.1 新增的 SOLAS II-1/3-12 条噪声防护要求适用于

1600 总吨及以上的下列船 舶: (1)2014 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

或(2)如无建造合同,2015 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

或(3)2018 年7月1日或以后交付;

主管机关认为符合某一特定规定不合理或不切实际者除外. 1.2 对于

2018 年7月1日以前交付和: (1)2014 年7月1日以前签订建造合同,并且在

2009 年1月1日或以后、但1/31 在2015 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或(2)如无建造合同,2009 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

2015 年1月1日以前安放 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应采取措施使得机器处所内的机器噪声水平符合 IMO A468(XII)的相关要求. 否则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对过度噪声源进行适当绝缘或隔离或;

(2)对有人值班场所,设立噪声庇护所. 如必要,应对被要求进入该类处所的人员提供听力保护器.

2 技术要点 2.1 MSC.337(91)通过的《船上噪声等级规则》为在 IMO A.468(XII)决议的 基础上修订,为强制性文件,但其中的某些规定仍为建议性的或作为信息供参考. (1)1.3.2 和1.3.3;

(2)3.4.2 和3.4.3;

(3)第5章;

(4)6.3 节;

(5)7.3 节;

(6)附录 2;

(7)附录 3;

(8)附录 4. 2.2《船上噪声等级规则》适用于

1600 总吨及以上的新船,但是不适用于下列 船舶: (1)动力支承船;

(2)高速船;

(3)渔船;

(4)铺管驳船;

(5)起重驳;

(6)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7)非商用游艇;

2/31 (8)军舰和军用运输船;

(9)非机械推进船舶;

(10)打桩船;

(11)挖泥船. 2.3 规则对测量要求和人员资质也更为严格和具体, 测量分为海上试验操作工况 与港内操作工况;

并对环境条件、测量程序、测点布置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4 规则修订中部分舱室可接受的最大声压级较旧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对于10000 总吨以上的船舶要求更为严格,居住舱室、医务室、餐厅、娱乐室以及办 公室等居住处所,10000 总吨以上船舶比

10000 总吨以下船舶要求要高 5dB(A). 2.5 规则还对舱室之间的隔声作了较大的修订,除A.468(XII)已有的隔声要求 外, 还增加了从走廊到居住舱室以及从居住舱室到带通讯门的居住舱室的隔声要求, 并将居住舱室之间的计权隔声指数提高了 5dB(A). 2.6 规则还包括了噪声测量报告的格式、 建议的减振降噪方法以及确定噪声暴露 的简化程序等.

3 SOLAS II-1 章第

36 条已删除. 为指导我社开展具体工作并协助业界实施, 我社总部正组织制定相应实施指南, 请在后期予以关注.实施准备中有何问题,请与总部技术管理处联系,电子

邮箱: rt@ccs.org.cn.本通函同时在本社网站(www.ccs.org.cn)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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