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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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泰院政发?2017?41 号 关于印发《泰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 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 、各部门: 现将《泰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 彻实施.

泰山学院 2017年10月19日泰山学院文件-2-泰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 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 《泰 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泰山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 科(含专升本)、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 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 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 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 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

3 -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 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 能主动承认错误, 如实交待错误事实, 检查认识深刻, 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 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 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酒后滋事的;

(九)其他应当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严重警告,六个月;

记过, 九个月;

留校察看,十二个月.对毕业年级学生的处分期限超出 毕业离校时间的,可以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 -

4 -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在一年内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没 有发现,不构成违法犯罪,并且在此期间未违反校规校纪的,不再 处分. 其期限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校规校纪 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规违纪行为 发生后,学校进入调查处理程序,因故意逃避处分而使学校无法行 使处分权的,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 第九条 给予学生处分,先由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提出处理 意见,报学校批准后,以正式文件公布.学生所在学院作为调查 工作的主体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并做好 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一)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工作处牵 头调查;

(二)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处牵头进行调查;

(三)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牵头进行 调查. 发生在二级学院中的学生违纪行为, 各二级学院应主动上报 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调查工作应当在七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职能部 门应当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的建议处理意 见一并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校领导. 送交材料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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