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04

6 0条.考虑到 债务人破产恰恰是担保权益防范的主要风险, 完善 的担保权益人可以向破产债务人的信 托人主张权利.这就意味着,即便破产债务人的信托人享有 ( 假设的) 法定担保权,完善 的担保权益也不会被债务人的法定担保权人挫败. 〔

8 〕 另一方面, 完善 这一术语的使用 逐渐从破产法的特殊领域扩展于整个法域,用于描述担保权益不仅存在于当事人之间,而 且能对第三人发挥效力. 完善 指的是获得对抗第三人最佳权利的必要条件.第三人主要 包括就同一担保物也主张优先受偿的其他担保权益人、债务人破产程序的代表人,在某些 条件下甚至包括担保物的买受人. 〔

9 〕 但是,即使某一担保权益已经 完善 ,根据其 完善 的性质也不能得出任何法律效果,而只是根据该债权人的标志性地位运用优先权规则, 来决定其权利相对于其他权利人的受偿顺位. 完善 一词并非教义学上的术语,并非具有 单一的、内在的含义,不能据此推导出特定结果.相反,它只是一个优先权领域的工具. 〔

1 0 〕 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9编之下,虽然完善的担保权益已经不能被债务人的担保权人或债 务人的非担保权人 ( 普通债权人) 挫败,但这并不意味着担保权益人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 对世性) .例如,设定担保权益的动产依然可在正常经营范围内有效处分,善意受让人能 够无负担地取得设有担保权益的动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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