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07-04

11 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执法检查报告.在报告中要求 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职责,建立部门联 动机制,加强日常监察执法,严厉查处危险废物违法行为,严肃追究非法转移、 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切实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危 险废物鉴别缺乏统一管理,鉴别程序和鉴别机构不够规范,危险废物鉴别难、取 证成本高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3)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5 年12 月,司法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管理工作的通知》 , 将危险废物鉴别列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污染物性质鉴定领域. 2.3 危险废物鉴别程序的现状 目前,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中确定的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如图

1 所示. 固体废物鉴别 危险废物名录鉴别 危险特性鉴别标准鉴别 专家认定 危险废物 排除 否是否否否是是是图1危险废物鉴别程序 ―

17 ― 如图

1 所示,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分为以下

4 个步骤: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固体废物鉴别导 则》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 危险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感染性废 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 ;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按照 第4.3 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依据 GB 5085.1~GB 5085.6 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 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 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 由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2.4 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中确定的鉴别程序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 问题: (1)不适用于环境污染案件涉及的危险废物鉴别 标准规定鉴别程序适用于正常生产和生活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 但由于环境 污染案件涉及的危险废物鉴别往往存在固体废物来源不明确、 性质可能已发生变 化、采集不到原始样品等问题,现行鉴别程序难以适用.为支撑涉固体废物环境 司法,亟需明确相关鉴别程序. (2)危险废物鉴别未充分利用理论分析的作用 现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规定了危险废物鉴别程序,明确要求 未 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的, 应依据 GB 5085.1~GB 5085.6 鉴别标准进行鉴别, 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 废物 ,导致目前危险废物鉴别往往被片面理解为危险特性检测,没有充分利用 理论分析来排除不可能具有的危险特性,造成鉴别工作时间长、费用高,从而影 响企业开展鉴别的积极性. (3)危险废物鉴别与其他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缺乏衔接 ―

18 ―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需要对危险废物进行归类,尤其是登记、转移、处理处置 等需要明确危险废物的分类代码. 但目前危险废物鉴别程序规定鉴别时只要某一 危险特性超过标准,即可判定为危险废物,并终止鉴别,并不需要对所有危险特 性进行鉴别,也未给出危险废物归类相关规则.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16 年版)中明确提出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 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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